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34岁,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周建宏,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峰,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41岁,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惠华,广东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黄某某于2001年12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据,确认欠原告吴某某借款(略)元,并约定于2002年3月31日前还清。被告黄某某只偿还原告吴某某借款本金(略)元,尚余借款(略)元未还。
原审判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予以支持,被告应负清偿责任。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据不能反映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证明欠款的事实的辩称,没有证据证实,不予采纳;被告认为原告第一次庭审中提出的增加诉讼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但由于原告增加的利息请求属于借款本金的自然孳息,并不是原告另案要求的请求,该请求不违反有关的司法解释,故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黄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某某清还借款(略)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02年3月31日计至2003年3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略)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共(略)元,由被告负担。
黄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并未欠被上诉人借款(略)元。虽然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了欠据,因该欠据是在特殊环境中产生,因此并非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真实反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吴某某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确认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黄某某欠吴某某借款(略)元的事实,有黄某某立写的欠据证实。黄某某已向吴某某清偿欠款10万元,吴某某予以认可,故黄某某尚欠吴某某借款(略)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依法应予以偿还。吴某某起诉要求黄某某偿还(略)元及利息(利息从2002年3月31日计至2003年3月30日)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黄某某认为虽然其向吴某某出具了欠据,因该欠据是在特殊环境中产生,因此并非黄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真实反映黄某某与吴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黄某某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故本院对黄某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略)元,由上诉人黄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麦洁萍
审判员黄某
代理审判员何式玲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邱雪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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