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上海市松江工业区X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上海市松江工业区动拆迁领导小组成员、安全生产百日监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辩护人顾某某,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陆源、金某明,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滥用职权罪
2007年,上海市松江工业区X村因西部新区规划开始整体动迁,被告人陈某作为松江工业区动拆迁领导小组成员、松江工业区X村党支部书记,在动迁房的拆除工作中负有协助职责。同年12月,上海市松江工业区管委会为规范动迁工作,决定将工业区X村的旧房拆除工作统一交由具备资质的金某公司负责。2009年11月30日,被告人陈某负责去民华村X号房屋确认户主汤某是否已搬走,途中遇到拆房人员廖某(不是管委会规范的拆房人员),被告人陈某在确认该房屋户主已搬迁完毕后,即擅自决定同意廖某次日拆房。2009年12月1日,廖某与其儿子廖某某及另一名工人甘兴云在拆除民华村X号房屋过程中,廖某因西墙坍塌而被压死。
二、贪污罪
2003年5月,被告人陈某在担任上海市松江工业区X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在协助人民政府对民华村进行动迁的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在配合动迁办、征地事务所工作人员对上海捷灵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灵公司”)资产评估过程中,为达到侵占国家动迁补偿款的目的,故意隐瞒事实,将村集体厂房(该集体厂房后又计入村集体资产获得国家动迁补偿)虚报为捷灵公司厂房进行评估,并在捷灵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的帮助下将虚增的20万元国家动迁补偿款占为己有。嗣后,被告人陈某将该笔款项用于其购买本区X镇X路X弄X号商铺的首付款。
2010年1月15日,被告人陈某在相关部门找其谈话时,主动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在亲属的配合下,退清了全部犯罪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佘某、王某、周某、邢某、柯某、纪某、徐某、廖某某、沈某、林某、毛某、尹某、刘某、金某、诸某某证言,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海松江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12.1”坍塌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的批复,《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动迁款凭证,补偿清单及民华村领取国家动迁补偿财务凭证,商铺《预售合同》、产权人信息,被告人陈某的相关职务证明材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经过,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其职务范围内滥用职权,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陈某又利用其职务便利,贪污公款人民币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两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能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已退清了全部犯罪所得,可依法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7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燕
审判员刘某林
代理审判员陆丽蓉
书记员许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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