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海市林海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东二中心村宏基花园A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新胜、肖某,均是广东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海市官窑辉鹏陶瓷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镇大榄工业区。
负责人何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品贤,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品贤,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海市林海燃料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南海市官窑辉鹏陶瓷厂、何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2)南民二初字第1887-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南海市林海燃料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海市林海燃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海市林海燃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即由上诉人南海市林海燃料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烈生
审判员许育平
审判员张秀丽
二00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钟焕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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