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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财政局与江门市饼厂

时间:2003-12-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江中法经初字第211号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江中法经初字第X号

原告江门市财政局。住所地:江门市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劳德安、宋晋中,均是江门市财政局工作人员。

被告江门市饼厂。住所地:江门市外海麻园平顶山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江门市财政局起诉认为:1998年6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借用周转金合同》,被告向原告借用财政周转金共计400万元。合同对借款期限、资金占用费及其他事项作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划款给被告。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01年11月归还借款10万元,尚欠原告390万元本金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略)元未还。据此,请求判令:一、被告江门市饼厂偿还欠款本金390万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略)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门市饼厂应在2003年12月1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9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人民币(略)元给原告江门市财政局;

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略).02元应在2003年12月10日前由被告江门市饼厂偿还给原告江门市财政局;

三、如被告江门市饼厂在上述期限内无法偿还,原告江门市财政局可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辉

审判员梁平惠

审判员黄某新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蔡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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