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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广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罗某某

时间:2003-11-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72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广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街X号首层。

诉讼代理人邓广琴,该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佛山市广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域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罗某某支付中介费2145元及误工费3000元,并负担诉讼费。

本院查明:2003年5月,罗某某委托佛山市广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域公司)转让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花苑广场19座505房。同年5月19日,罗某某、陆树娣及广域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书》,约定:由陆树娣向罗某某购买上述房屋,价款为(略)元;合同签订当日,陆树娣应向罗某某支付定金(略)元,陆树娣、罗某某到房管部门签订正式合同的当日,陆树娣再支付首期房款(略)元,余款在房管部门核发房产证时一次性支付给罗某某。合同签订之后,罗某某没有将上述房产交付给陆树娣,广域公司遂于2003年6月2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罗某某支付中介费2145元及误工费3000元,并由罗某某负担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罗某某支付中介费2145元予佛山市广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时间以双方于2003年5月19日签订的《购房合同书》中第三款第(2)项中“待甲(罗某某)、乙(陆树娣)双方签订房管局正式买卖合同当日”的时间为准。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16元,由佛山市广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6元,由罗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万民

审判员张秀丽

代理审判员欧阳建辉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向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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