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广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街X号首层。
诉讼代理人邓广琴,该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佛山市广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域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罗某某支付中介费2145元及误工费3000元,并负担诉讼费。
本院查明:2003年5月,罗某某委托佛山市广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域公司)转让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花苑广场19座505房。同年5月19日,罗某某、陆树娣及广域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书》,约定:由陆树娣向罗某某购买上述房屋,价款为(略)元;合同签订当日,陆树娣应向罗某某支付定金(略)元,陆树娣、罗某某到房管部门签订正式合同的当日,陆树娣再支付首期房款(略)元,余款在房管部门核发房产证时一次性支付给罗某某。合同签订之后,罗某某没有将上述房产交付给陆树娣,广域公司遂于2003年6月2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罗某某支付中介费2145元及误工费3000元,并由罗某某负担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罗某某支付中介费2145元予佛山市广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时间以双方于2003年5月19日签订的《购房合同书》中第三款第(2)项中“待甲(罗某某)、乙(陆树娣)双方签订房管局正式买卖合同当日”的时间为准。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16元,由佛山市广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6元,由罗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万民
审判员张秀丽
代理审判员欧阳建辉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向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