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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广东开平市土木工程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11-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江中法经初字第155-1号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江中法经初字第155-X号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

负责人张某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钜崇,该办事处驻江门地区X组主任。

诉讼代理人伍永勤,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开平市土木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沿江东路X号。

法定代表人甄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诉被告广东开平市土木工程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的主债务人开平实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已向开平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开平市人民法院已于2003年1月3日裁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原告已向该公司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由于该破产还债一案尚未终结,而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周辉

审判员梁平惠

审判员黄潮新

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吴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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