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夏某甲滥伐林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11月8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同月16日由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12月3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林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夏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被告人夏某甲因修建房屋,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责任山“麻竹湾”山中林木采伐。案发后,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共采伐树木223根,其中杉木146根,蓄积7.7立方米,松木77根,蓄积14.93立方米,合计蓄积22.63立方米。被告人夏某甲实际造成滥伐林木蓄积22.63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某、夏某乙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照片,检尺笔录及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甲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甲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梅忠

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邓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林木 滥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