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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钻石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杨某、郑某某管辖权异议案

时间:2003-10-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立民一终字第119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立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钻石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女,1974年9月光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佛山市钻石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禅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鉴于我市房地产买卖普遍存在本案的争议,本案判决将会对我市众多的房地产及房屋业主产生重大影响,故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般房地产纠纷案件,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钻石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岑牛富

审判员王滑明

代理审判员李国玲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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