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翟贺广、王某某,河南启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农历2001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婚后因为无子女及家庭琐事经常生气,2006年分居至今,原被告多次提出离婚,因双方矛盾较大,均未达成协议。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后不能处理家庭矛盾,又未生育子女,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农历2001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子女。虽然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但都非原则性问题,原被告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和睦相处、互敬互爱的共同经营家庭生活。本案中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生气、吵闹,但都并非是因原则性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尚有一定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实际破裂。在以后的生活中,原被告相互谅解、互相关心、多交流,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洪生

审判员赵某华

审判员张宇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董旭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