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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市桂城支行与南海市桂城区农机管理站、南海市桂城区农机管理站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10-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349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市桂城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X号。

负责人梁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梓武、韦某,均系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市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南海市桂城区农机管理站,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南海市桂城区农机管理站,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桂东路花苑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市桂城支行(以下简称桂城农行)诉称:1998年2月25日,桂城农行与南海市桂城区农机管理站(以下简称农机站)签订了一份(桂农)抵借字1998第X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1998年3月10日,桂城农行与农机站到南海市国土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合同,桂城农行于1998年12月18日向农机站发放贷款50万元,到期日为1999年10月10日,月利率为5.875‰;1999年2月5日,桂城农行向农机站发放贷款60万元,到期日为1999年9月20日,月利率为5.875‰;1999年2月10日,桂城农行向农机站发放贷款60万元,到期日为1999年11月20日,月利率为5.875‰。

1998年8月13日,桂城农行与农机站、南海市桂城农业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签订了(桂农)保借字1998第X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1998年10月15日,桂城农行根据合同向农机站发放贷款60万元,到期日为1999年5月20日,月利率为6.3525‰;1998年11月30日,桂城农行根据合同向农机站发放贷款50万元,到期日为1999年8月10日,月利率为6。3525‰。

上述贷款到期后,农机站未能依约还款,并拖欠利息。至2003年6月20日止,农机站尚欠桂城农行贷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略)元,合计(略)元。

两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影响桂城农行的正常经营,损害了桂城农行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农机站立即归还拖欠桂城农行的借款本金280万元及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的利息(略)元;判令桂城农行对农机站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地号:(略)号)在170万元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农业公司对其担保的11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开庭审理之前,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南海市桂城区农机管理站确认截至2003年6月20日止,尚欠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市桂城支行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略)元;

二、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市桂城支行对南海市桂城区农机管理站提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南府(国有)抵押(98)字第X号,土地使用权地号:(略)]在170万元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南海市桂城农业经济发展总公司对其担保的11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南海市桂城区农机管理站、南海市桂城农业经济发展总公司共同承担;

五、如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南海市桂城区农机管理站、南海市桂城农业经济发展总公司不能清偿上述贷款本息,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市桂城支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平

代理审判员卢海

代理审判员李蔚婕

二00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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