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佛山市建信房地产投资公司与顺德市乐从镇西村经济发展公司、顺德市乐从镇西村经济联社欠款纠纷案

时间:2003-10-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佛中法审监经再字第29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佛中法审监经再字第X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佛山市建信房地产投资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路X街X号。

代表人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秋、林某某,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顺德市X村经济发展公司,住所地顺德市X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经理。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顺德市X村经济联社,住所地顺德市X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远鸿,广东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建信房地产投资公司(下称建信公司)与顺德市X村经济发展公司(下称西村公司)、顺德市X村经济联社(下称西村经联社)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1997年4月24日作出(1997)佛中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1997年5月26日建信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进入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信公司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西村经联社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刘运鸿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再审查明:1993年4月22日,建信公司与西村公司签订了一份《投资合同》,约定建信公司投资220万元给西村公司用于开发房地产,期限三个月。由西村公司向佛山建行履行偿还本金及利息233.2万元,逾期则对西村公司处以千分之一罚息,若西村公司不能按期归还本息,西村经联社代为偿还。合同签订后,建信公司于1993年4月28日将220万元划付给了西村公司。合同欺满后,西村公司归还了投资款100万元及利息33.2万元,并分别于1993年7月28日、1995年6月25向建信公司申请延期还款。在再审申请书中建信公司承认后来向西村公司借款30万元。西村公司其后一直未归还投资款本金及利息。西村经联社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以上事实有投资合同、划款凭证、收款收据及延期还款申请书等证据证实。建信公司以欠款纠纷向本院起诉西村X村经联社。。1997年4月24日,本院作出(1997)佛中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其中第一项中约定:西村公司确认尚欠建信公司本金90万元,利息25.(略)万元,合计115.(略)万元。其中第二项中约定:建信公司同意西村公司以其位于佛山市X路十七号的十一套房即一梯402房、二梯404房、三梯605房、705房、905房、四梯608房、807房、808房、907房、五梯410房、609房以及十一个单车房(合共面积1189.62平方米)以每平方米三千元的价格折抵欠款,以其位于佛山市X街X号五座十楼全层及单车房一间(合共面积420.23平方米)以每平方米五千元的价格、楼顶花园建筑装修折款22万元折抵对原告的欠款。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无开庭笔录和询问笔录。

原告西村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光开发实业公司、张剑波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1994年12月14日作出(1994)佛中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其中第一项中约定原告同意被告张剑波用座落于佛山市X路十七号的十一套房即一梯402房、二梯404房、三梯605房、705房、905房、四梯608房、807房、907房、808房、五梯410房、609房以及十一个单车房抵款(略)元,同意被告张剑波用座落于佛山市X街X号五座十楼全层及单车房一间及楼顶花园建筑装修合计抵款(略)元给原告。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座落于佛山市X路十七号的十一套房即一梯402房、二梯404房、三梯605房、705房、905房、四梯608房、807房、907房、808房、五梯410房、609房房产的所有权至1998年3月3日止在佛山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的权属人仍是佛山市城区顺景海鲜蛇餐馆。该民事调解书中的张剑波并未履行其在调解书中所确认的以上述房产抵偿其所欠原告西村公司的债务部分。

本院再审认为:虽然建信公司与西村公司签订的“投资合同”,但该合同无盈亏分担之约定,且约定保本付息,实为借款合同,由于双方均无金融业务经营范围,没有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双方的行为违法,本案实质为无效借款纠纷。该合同无效,应予解除。西村公司应向建信公司返还借款并支付占用资金期间利息。原审中西村公司以没有所有权权属的房产作为抵偿建信公司借款的行为,因对该房产其不具备处分权,故该行为为无效行为,应予撤销。原调解对此认定有误,应予纠正。据此,根据《借款合同条例》第4条、第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1997)佛中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

二、顺德市X村经济发展公司偿还借款9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25.(略)万元,合计115.(略)万元(其他利息从1997年4月25日起按月利率千分之十点零八计收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给佛山市建信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则按每日万分之六计收罚息。

三、顺德市X村经济联社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顺德市X村经济发展公司负担。此款申请再审人已预交,由顺德市X村经济发展公司迳付给申请再审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梁虹

代理审判员李泽同

代理审判员唐斐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梁亦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