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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长垣县武邱乡南嘴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尚某辛、陈某某、尚某壬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新中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垣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帆,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鹏,河南信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戊(又名张某山),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尚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尚某壬,男,1975年10月12出生。

上诉人长垣县X乡X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尚某辛、陈某某、尚某壬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垣县X乡X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曹根群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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