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09年10月1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因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在征得封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的同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立祯,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底,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封西郊从王民超(另案处理)手中以2500元购买一辆无任何手续的一汽佳宝面包车一辆(该车价值x元),后以26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任旺。案发后,将车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面包车照片,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证人朱XX、任X证言,被害人张某乙陈述,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采信。被告人张某甲认罪态度好,放之社会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玉霞

审判员冯立军

审判员张清松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军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张某 所得 掩饰 犯罪 隐瞒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