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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胡某某非法拘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别名:老七),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0年1月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虎),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0年1月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廖某、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10月15日9时许,为讨要被害人杜君峰欠贺中华的债务,被告人廖某、胡某某伙同贺中华、唐永健、张一(均另案处理)将被害人杜XX控制在长葛市X路供销社宾馆X房间内,期间,殴打杜XX致轻微伤,迫使其与杜XX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由杜XX代其还10万元债务,次日下午6时左右让其离开。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杜XX的陈述、证人刘XX、杜XX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结论、房屋转让协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胡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刘中锁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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