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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石湾支行与佛山市澜石宇航不锈钢制管有限公司、佛山市澜石工业公司、佛山市澜石不锈钢型材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7-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52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银行石湾支行,住所地佛山市X镇X路。

负责人钱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冯某,均是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佛山市澜石宇航不锈钢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告佛山市澜石工业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镇X路。

法定代表人董某。

被告佛山市澜石不锈钢型材厂,住所地佛山市X路X路段。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被告佛山市澜石南方不锈钢管厂,住所地佛山市X镇X路。

法定代表人董某。

被告佛山市澜石供销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

原告中国银行石湾支行(以下简称石湾中行)为与被告佛山市澜石宇航不锈钢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航公司)、佛山市澜石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佛山市澜石不锈钢型材厂(以下简称型材厂)、佛山市澜石南方不锈钢管厂(以下简称钢管厂)、佛山市澜石供销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3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3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03年7月3日依原告的申请作出了(2003)佛中法立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并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湾中行诉称:2002年8月21日,原告石湾中行与被告宇航公司签订编号(略)号借款合同1份,约定被告宇航公司向原告石湾中行借款2000万元,期限12个月,自2002年8月21日至2003年8月21日止,年利率5.31%,并约定借款人逾期未付本金或利息超过壹日,贷款人有权停止借款人提款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用的借款额度,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2002年9月12日,原告石湾中行与被告宇航公司签订编号(略)号借款合同1份,约定被告宇航公司向原告石湾中行借款2000万元,期限12个月,自2002年9月12日至2003年9月12日止,年利率5.31%。并约定借款人逾期未付本金或利息超过壹日,贷款人有权停止借款人提款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用的借款额度,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被告工业公司作为借款保证人于2001年8月22日签订(略)号《最高额保证合同》1份,承诺为债务人宇航公司与债权人石湾中行于2001年8月1日至2004年8月1日之间所产生的本金金额不超过8000万元的全部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从主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最后一期还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被告型材厂作为借款抵押人,于2001年8月22日与原告石湾中行签订(略)号之一《最高额抵押合同》1份,约定型材厂提供其自有的房地产作为债务人宇航公司与债权人石湾中行于2001年8月1日至2004年8月1日之间所产生的本金金额不超过4051.55万元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分别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他项权证号为:佛押证字第NO.(略)、(略)、(略)、(略)、(略)、(略)、(略)、(略)号。合同另约定“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抵押仍然有效,抵押人对于债务人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同时被告型材厂作为借款抵押人,与原告石湾中行签订(略)号之一B《最高额抵押合同》1份,约定型材厂提供其自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债务人宇航公司与债权人石湾中行于2001年8月1日至2004年8月1日之间所产生的本金金额不超过2730.46万元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分别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土地他项权证号为:佛府他项2002字第X号押。合同另约定“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抵押仍然有效,抵押人对于债务人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被告钢管厂作为借款抵押人,于2001年8月22日与原告石湾中行签订(略)号之二《最高额抵押合同》1份,约定钢管厂提供其自有的房地产作为债务人宇航公司与债权人石湾中行于2001年8月1日至2004年8月1日之间所产生的本金金额不超过4679.36万元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分别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号为:佛押证字第NO.(略)、(略)、(略)、(略)、(略)、(略)、(略)、(略)号。合同另约定“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抵押仍然有效,抵押人对于债务人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被告供销公司作为借款抵押人,于2001年8月22日与原告石湾中行签订(略)号之三《最高额抵押合同》1份,约定供销公司提供其自有的房地产作为含债务人宇航公司与债权人石湾中行于2001年8月1日至2004年8月1日之间所产生的本金金额不超过2043.03万元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分别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号为:佛押证字第NO.(略)、(略)、(略)、(略)、(略)、(略)号。合同另约定“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抵押仍然有效,抵押人对于债务人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上述两笔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石湾中行分别依合同将两笔借款2000万元划入宇航公司的帐户,但截至2003年5月20日,宇航公司除偿还部分利息外,尚欠石湾中行借款本金共4000万元及利息(略).30元(利息从2002年9月21日开始欠缴),被告宇航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石湾中行已按合同约定宣布(略)号、(略)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于2003年6月4日提前到期。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宇航公司立即归还贷款本金共4000万元及利息(略).30元(暂计至2003年5月20日),本息合计(略).30元;2、被告工业公司对宇航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石湾中行对被告型材厂、钢管厂、供销公司提供的借款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石湾中行在诉讼中向本院提交了原告石湾中行的营业执照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被告宇航公司、工业公司、型材厂、钢管厂、供销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他项权利证明书、提前到期通知书、对担保人的通知、欠息清单等证据材料。

被告宇航公司、工业公司、型材厂、钢管厂、供销公司均未答辩,也没有向本院举证。

各方当事人在本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因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调解协议:

一、中国银行石湾支行、佛山市澜石宇航不锈钢制管有限公司、佛山市澜石工业公司、佛山市澜石不锈钢型材厂、佛山市澜石南方不锈钢管厂、佛山市澜石供销公司六方当事人就佛山市澜石宇航不锈钢制管有限公司拖欠中国银行石湾支行的贷款本金4000万元及其利息(略).30元(暂计至2003年5月20日止),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以调解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相关的贷款纠纷。

二、佛山市澜石宇航不锈钢制管有限公司同意在2003年8月10日前归还拖欠甲方的4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及其相应利息。

三、佛山市澜石工业公司同意对佛山市澜石宇航不锈钢制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中国银行石湾支行对佛山市澜石不锈钢型材厂、佛山市澜石南方不锈钢管厂、佛山市澜石供销公司三方提供的借款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本案受理费(略)元、财产保全费(略)元,合计(略)元由佛山市澜石宇航不锈钢制管有限公司、佛山市澜石工业公司、佛山市澜石不锈钢型材厂、佛山市澜石南方不锈钢管厂、佛山市澜石供销公司共同承担,并在2003年8月10日前支付给中国银行石湾支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烈生

代理审判员刘子平

代理审判员李蔚婕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钟焕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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