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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高某诉佛山市人事局行政裁定案

时间:2003-07-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立行终字第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佛中法立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王某某、高某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行告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两上诉人称,原审裁定认定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合法,商调执行行政处分是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无法律依据的违法行政行为,上诉人请求人事局履行保护人身权的法定职责,应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裁定在肯定商调执行行政处分是正确的前提下拒绝立案不合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上诉人均是自愿与有关企业协商后,以技术人员身份商调入佛山,但不属于佛山市人事局管理的公务员序列,而属于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关系。两上诉人调动后的有关工资福利待遇是按调入的本市企业单位标准执行的。上诉人称佛山市人事局取消其高某待遇并没有依据,上诉人没有提出佛山市人事局有侵犯其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法不受理。上诉人在上诉中称原裁定肯定商调执行行政处分正确也没有依据。故上诉人的上诉依据不足,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两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振东

审判员赖冠辉

审判员王某明

二OO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梁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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