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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佛山(城)永丰大厦发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7-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02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城)永丰大厦发展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路X号永丰大厦A座X楼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青、蔡某,均系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2)佛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非法集资纠纷案件,应由有关部门处理,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考虑到立案后才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故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张某某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当初是集资的性质,但后来已转为借款,被上诉人也答应还款。这说明本案当事人双方已经订立了借款合同并且此合同依法成立并已生效,双方的协议并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不存在合同未生效或无效的约定或法定的原因,是符合私法自治的原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的。被上诉人已承诺还款,但没有还款,被上诉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一审法院无视当事人的约定,简单地认为本案属于非法集资,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原审裁定;2、依法裁判本案符合起诉条件,应依法受理和审判。

被上诉人佛山(城)永丰大厦发展公司答辩称:一、本案属于集资案件,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根据国务院[1998]X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的规定:禁止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从事还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红利等形式向出资人进行的有偿集资活动,因参与乱集资受到损失,由参与者自行负责。因此对于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乱集资而引发的纠纷,应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依法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二、上诉人在一审及上诉状中已经清楚知道其行为属于集资,上诉人对投资款退付安排的通知的理解是错误的,双方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是退回投资款项,即使是借款,开始的两笔都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三、上诉人计算的数额与实际未支出的出入很大。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2000年X号文件《关于妥善处理集资问题,确保社会稳定》第三条第1款,参照有关规定企业应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不计复息,并扣除已支付高息部分的规定,上诉人于1994年12月至1996年6月共向被上诉人交付集资款6万元,被上诉人于1994年12月至1998年8月31日起陆续分别以利率25.2%、24%、19.2%、15.6%发放集资款利息共(略).09元给上诉人,而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被上诉人只应当支付(略).88元给上诉人,按照上述X号文件的规定,两者相扣减后,被上诉人已多支付(略).21元利息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在1997年4月至2003年1月26日先后陆续退还(略).36元集资款本金给上诉人。被上诉人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至2003年1月26日应支付集资款利息844.165元给上诉人。因此截止至2003年1月26日,被上诉人应支付集资款本息为(略).59元,而非上诉人诉请的集资款本金(略)元及利息(略).70元;四、永丰大厦集资款案如果受理,将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被上诉人对外有几千万元的欠款,也已经有生效的法律文书驳回相同类型的起诉。五、从刚才被上诉人陈述的内容看,被上诉人一直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退还本金及利息给上诉人。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未领取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不具备经营金融业务的主体资格。其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违反了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指的非法集资行为。对非法集资纠纷案件,一般应由有关部门处理,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原审法院以本案属于非法集资纠纷,应由有关部门处理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本案的性质已由集资转为借款,被上诉人没有按照承诺还款,已构成违约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学军

代理审判员罗睿

代理审判员奉慕明

二○○三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周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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