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贺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麻某某,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2年经人介绍她与被告确立恋爱关系,1994年10月21日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才发现被告性格内向且暴躁,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打不休,现已分居生活,被告对她及女儿不管不问,常说要和她离婚。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她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王某某、李某某证言,目的证明原、被告现在情况及婚后财产情况。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根据庭审调查可以认定以下事实:1992年经人介绍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确立恋爱关系,1994年10月21日结婚。1995年8月11日(农历)生一女孩张某,2003年9月16日(农历)生一女孩张某某。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吵闹打骂,2008年正月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分居生活至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她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另查明:原告婚前财产有木箱子、落地电扇各一个;婚后财产有豪爵125摩托车、农用三轮车、手扶拖拉机机头各一辆、单桶洗衣机一台、长虹21寸电视机一台;无债权债务。洗衣机、电视机现在原告处。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事务,导致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信任,无法共同生活,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婚生子女原、被告双方各抚养一人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及成长,婚生女儿张某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儿张某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均自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张某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张某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均自理。

三、原告婚前财产木箱子、落地电扇各一个归原告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单桶洗衣机、长虹21寸电视机归原告所有;其余婚后共同财产均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亮

审判员李荷花

代理审判员胡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潘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离婚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