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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刘某某装修工程合同拖欠定作款纠纷案

时间:2003-06-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22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诉讼代理人黄胜,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潘子权,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X镇X街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列当事人之间因装修工程合同拖欠定作款纠纷一案,上诉人罗某某不服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刘某某与罗某某于2002年5月26日签订了一份房屋装修合同,该合同对装修项目、装修价款、装修质量及付款方式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罗某某依约向刘某某支付了装修价款5000元。刘某某与罗某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刘某某于2002年9月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某支付装修工程款9203元及该案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罗某某以装修工程部分有质量瑕疵为由,提出抗辩,但原审判决却以罗某某未提出反诉为由,不作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装修合同属承揽合同,也属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的同时,亦应履行相应的对等给付义务。罗某某以装修工程部分有质量瑕疵为由,对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并无不妥。原审法院以罗某某未提出反诉为由,对罗某某提出的装修工程部分有质量瑕疵不作处理,该判决属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应裁定发回重审。由于行政区域调整,原广东省顺德市变更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故本案应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经初字第X号

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元,本院不予退回,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

结果重新确定。

审判长梁冬

代理审判员程树林

代理审判员毛明梭

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马向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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