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海事证据保全案

时间:2003-06-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广海法保字第4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广海法保字第45-X号

申请人: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金茂大厦X楼。

被申请人:“汉金玫瑰”((略))轮船东、光船承租人。

申请人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称:申请人依据买卖合同购买的19,916.719公吨一级热钢丝卷装载于“汉金玫瑰”((略))轮,被申请人签发了装船日期为2003年4月30日的提单。但货物的实际装船时间为2003年5月1日2300时。被申请人倒签提单,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给申请人造成了巨额损失。为了避免相关的证据灭失、毁损、被篡改和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请求对现停泊于广州黄埔港的“汉金玫瑰”轮上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货物装卸事实记录、大副收据、本航次租船合同、货物在美国(略),PA港的装货往来电报和其它记录等有关证据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货物装卸事实记录等证据对本案申请人的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为了保证该证据的客观真实,可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

二、被申请人“汉金玫瑰”轮船长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向本院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货物装卸事实记录、大副收据、本航次租船合同、货物在美国(略),PA港的装货往来电报和其它记录,由本院复制保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王玉飞

代理审判员邓锦彪

代理审判员黄西武

二OO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张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