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正阳县正大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李某某、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正阳县X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祁某,男,该社工作人员。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被告吕某某,女,系李某某之妻。

原告正阳县X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李某某、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吕某某经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李某某于2006年10月30日和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李某某借原告款x元用于购车,被告吕某某、刘卫群保证担保该笔借款,借款于2007年10月30日到期,借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付,为此请求二被告和刘卫群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

被告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30日被告李某某和原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李某某借原告款x元用于购车,借款于2007年10月30日到期,利率为月息11.22‰,该款由被告吕某某、刘卫群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三被告没有偿还,原告遂向本院起诉。

另查明:刘卫群因病于2007年去世,庭审过程中原告放弃刘卫群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据、借款担保合同、庭审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李某某、吕某某、刘卫群和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和保证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李某某作为借款人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被告吕某某保证担保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刘卫群已死亡,原告放弃其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x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吕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逾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福

审判员徐翔

人民陪审员王秋红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隗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