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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与顺德市龙江镇辉龙家具厂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3-05-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三初字第5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顺德市X镇辉龙家具厂,地址:龙江镇坦西工业区。

负责人:邓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顺德市X镇辉龙家具厂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于200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为1005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

审判长霍彦杰

审判员刘红

代理审判员黎某燕

二00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邱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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