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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欧派音响有限公司与顺德市陈村镇耀龙音箱厂买卖合同欠货款纠纷案

时间:2003-05-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26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欧派音响有限公司,住所地环市镇永新工业区X排一号。

法定代表人霍某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潘伟斌,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佛山市X街X号504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X镇耀龙音箱厂,住所地顺德市X镇锦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邓钰明,广东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欧派音响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2002)佛石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佛山市欧派音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顺德市X镇耀龙音箱厂(以下简称耀龙厂)一直有业务往来,至2001年3月9日止,欧派公司共欠耀龙厂货款人民币(略)元,欧派公司于2001年3月9日写下欠条一张,承认上述欠款,并于2001年5月28日付款人民币(略)元,2001年9月13日付款人民币(略)元,2001年12月21日付款人民币(略)元,此后,仍拖欠货款人民币(略)元未付。故耀龙厂于2002年5月20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欧派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略)元及自起诉日开始至实际给付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耀龙厂、欧派公司双方对欠款的金额没有异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欧派公司提出耀龙厂交付的音箱存在质量问题,但没有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故对欧派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由于耀龙厂、欧派公司双方并没有约定货款的还款期限及利息的计算,则耀龙厂依法可在欠条确定的日期起二年内随时向欧派公司主张还款的权利,但应给予欧派公司合理的准备时间,在该准备时间内,耀龙厂要求欧派公司支付利息没有依据,只能在判决确认还款的期限届满后,存在逾期付款的利息计算,故对耀龙厂诉请判令欧派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法院部分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欧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耀龙厂支付欠款人民币(略)元。二、上述期限届满后,欧派公司逾期向耀龙厂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向耀龙厂支付自上述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案件诉讼费2410元,由欧派公司承担。

上诉人欧派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有误。上诉人在原审庭审的答辩意见中曾提出,欠款单纯从数额上是不错的,但欧派公司拒绝付款的原因是耀龙厂所提供的多种型号的音箱都存在质量问题。包括质量有问题的音箱前饰板脱胶、表面起皱、四周露出木边,还有后板、底座及顶板在使用的过程中都有掉落的情况。但原审法院并未就质量问题进行调查,以致欧派公司主张的权利未能得到实现。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进行改判。上诉费由耀龙厂承担。

上诉人欧派公司对其陈述的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供了如下新的证据:新会市金天龙商场于2002年9月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耀龙厂提供给欧派公司的音箱出现质量问题。耀龙厂质证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是欧派公司与新会市金天龙商场的买卖关系,与本案无关,且欧派公司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向耀龙厂提出质量异议,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应视为欧派公司放弃举证权利。

被上诉人耀龙厂辩称:欧派公司对欠款金额没有异议,应予清偿给耀龙厂。欧派公司提出耀龙厂交付的音箱存在质量问题,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耀龙厂对其辩解在本院审理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

根据上述当事人确认的证据、事实以及当事人争议的证据的认证,本院因此确认了本院以上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耀龙厂与欧派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欧派公司应依法向耀龙厂支付欠款人民币(略)元。欧派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供了新会市金天龙商场于2002年9月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耀龙厂提供给欧派公司的音箱出现质量问题。因该证据证明的是2001年1-3月新会市金天龙商场向欧派公司购买的音箱出现质量问题,并不能证明耀龙厂提供给欧派公司的音箱出现质量问题。故欧派公司诉称耀龙厂提供给欧派公司的音箱有质量问题,证据不够充分,本院不予采信。欧派公司诉称音箱有质量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欧派公司应提供相关证据。欧派公司诉称原审法院并未就质量问题进行调查,以致欧派公司主张的权利未能得到实现的主张,因不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0元由佛山市欧派音响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许育平

代理审判员吴行政

代理审判员廖兴

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肖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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