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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甲与广州市沙溪物资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案

时间:2003-05-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0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南海市三山长峰金属扎带厂个体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沙溪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梁某乙,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梁某甲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法民二初字第193-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是:因双方是货款纠纷,上诉人是原审被告,居住在顺德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某甲是南海市三山长峰金属扎带厂的业主,该厂所在地属于南海区辖区,合同的履行地在南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住所地在顺德区,但合同履行地在南海区,两区法院均有管辖权。广州市沙溪物资有限公司已向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梁某甲的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梁某甲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育平

代理审判员廖兴

代理审判员吴行政

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肖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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