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南海市奥威陶瓷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贵都大酒店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被告顺德恒业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被告潘某某,男,身份证号码(略),住(略)。
原告南海市奥威陶瓷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威公司)为买卖合同欠货款纠纷,于2003年4月17日向本院起诉被告顺德恒业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公司)、被告潘某某及霍卫红。本院于2003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奥威公司于200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霍卫红的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200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50-X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奥威公司撤回对霍卫红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威公司诉称:被告恒业公司因生产需要,于2002年11月5日开始向奥威公司购买燃油,并承诺收货后即付清所有货款。后双方发生业务往来,奥威公司向恒业公司供应所需燃油,恒业公司却未能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为此奥威公司于2003年4月4日中止与恒业公司的业务往来,双方对帐确立对帐单1份(确立日期2003年3月25日,金额人民币(略).60元)及恒业公司收条2份(其中1份为2003年3月31日确立,号码为№(略),欠款金额为(略).40元,另1份为2003年4月7日确立,号码为№(略),欠款金额为(略)元),确认恒业公司尚欠奥威公司货款共计(略)元。经奥威公司追收,恒业公司分6次支付货款(略).80元,至今尚欠货款(略).20元未付。另潘某某和霍卫红于2003年1月28日向奥威公司签订担保书1份,为恒业公司欠奥威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此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奥威公司支付欠款(略).2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奥威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如下证据:
1、奥威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恒业公司的企业登记资料;
2、2003年3月25日的对帐单;
3、2003年3月31日和2003年4月7日的收条;
4、2003年1月28日潘某某、霍卫红出具的担保书;
5、奥威公司出具的收据6份。
被告恒业公司和潘某某均确认原告奥威公司的起诉属实。
被告恒业公司和潘某某在诉讼中均没有举证。
各方当事人在本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因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调解协议:
一、双方一致确认恒业公司和潘某某尚欠奥威公司货款(略).20元。恒业公司和潘某某愿分期分批偿还货款,偿还日期为每月5日、10日和25日,每次偿还金额为30万元,支付期从2003年4月25日起直到上述货款支付完毕为止。
二、本案的受理费(略)元由恒业公司和潘某某承担并于付清货款日一并迳付奥威公司。
三、恒业公司和潘某某应在法院的监督下依上述期限偿还欠款,若逾期不支付,则原告奥威公司有权就全部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追究恒业公司和潘某某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从2003年4月1日起按同期贷款法定利息计算)。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烈生
代理审判员刘子平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钟焕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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