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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甲与被上诉人三门峡昊博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昊博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朝阳,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昊博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赵某乙、被上诉人昊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朝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赵某甲已交纳,予以退回。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乔建刚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凤云(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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