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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侯某某犯抢劫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抢劫,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7月14日,被告人侯某某伙同郭红永(已判刑)、王卫强(已判刑)、姚红卫(已判刑)在郑州二马路汽车站乘上一辆郑州发往平顶山的依维柯客车,当客车行驶至许南路许昌县X路段时,四人持刀对车上数名乘客实施抢劫,劫得现金三千余元及诺基亚5110手机一部,共计价值5690元,后四人将所抢得财物分掉。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起诉书认定抢劫的数额太高。

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14日,被告人侯某某伙同郭红永(已判刑)、王卫强(已判刑)、姚红卫(已判刑)在郑州二马路汽车站乘上一辆郑州发往平顶山的依维柯客车,当客车行驶至许南路许昌县X路段时,四人持刀对车上数名乘客实施抢劫,劫得现金三千余元及诺基亚5110手机一部,共计价值5690元,后四人将所抢得财物分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侯某某供述:2000年7月份的一天,同村的姚红卫找到我让我跟着他抢劫,当时我家比较穷也没有钱,我就想着跟着他抢劫能弄点钱花,所以就同意了。然后姚红卫领着我到郑州找到了也在郑州租住的郭红永、王卫强二人,他俩也是我们颖阳镇的人,我们就在郑州七里岩姚红伟的租房处商量了商量具体怎么抢劫,因为郭红永和王卫强以前抢劫过,所以具体怎么实施都是他们安排的,我只是听从他们的指挥,当时是谁买的刀我记不清楚了,刀买好后我们就到郑州火车站附近的一个长途汽车站坐了一辆郑州至平顶山的客车,正好是下午7时许,我们准备的刀用一个提包装着由郭红永或是王卫强掂着,车上除了我们四个人还有几个乘客。当时我们抢了一千多块钱和一部诺基亚5110型的手机。

2、同案犯姚红卫供述:2000年7月中旬的一天、侯某某和郭红永、王伟强到我在郑州的租住处找到我,让我和他们一块抢劫依维柯客车,侯某某分的工,郭红永拿刀控制司机,侯某某他们三个人找我时就掂了一个包、包里放了四把刀。当天晚上我们四个人到郑州二马路汽车站坐上了一辆郑州至平顶山的依维柯,我和郭红永在车上第二排一块坐,他俩在第三排坐,侯某某单独靠车右边坐,包郭红永拿着,车走到许南路X路段时,我们四个人开始抢劫,郭红永先分了刀,每人一把刀,郭红永先站起来拿着刀走到司机旁边用刀控制住司机,侯某某拿了一把长刀,站在车后部,我拿了一把刀站在中间,我抢了一个二十来岁的男的一百块钱。我们一共抢了一部手机、一对耳环和一部分钱,我看见侯某某抢了一部手机,王卫强抢了二、三百块钱,抢了有十多分钟,就下车了。下车之后,侯某某把包从我那里要了过去,侯某某把钱,手机从包里掏出来,装他兜里了,包和刀扔到郭桥那边的地里了。当天晚上我们四个人在侯某某家睡,第二天早上在侯某某家,我分了一百二十元钱和一个银耳环,郭红永分了一二百元钱和一个银耳环,王伟强分了一二百元钱,手机及其余的钱侯某某要了。

3、同案犯郭红永、王卫强供述的内容与被告人的供述一致。

4、被害人丁某陈述:今天下午大约有7时30分左右,我开车在郑州二马路长途汽车站准备往平顶山发车时,上来12个客人,大约10点左右,车行驶到311国道许昌县X村时,有四名乘客开始抢劫其他乘客的钱财。其中一名大约有20岁左右,上身穿黑黄某间的运动衫,下身穿牛仔裤,脸型较瘦,中分头发,面目较黑,手拿一把一尺长的单刃刀架住我的右胳膊,说不让我乱动,乱看,好好开车。

5、被害人丁某、张某某、李某某、付某某等人均陈述了2000年7月14日晚上,乘车行至许昌县X路段时被四名歹徒抢劫的经过及被抢劫的现金及物品的情况。

6、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郭红永、王卫强、姚红卫因抢劫罪已被判刑。

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杰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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