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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市新南方陶瓷有限公司与杜某某管辖权异议案

时间:2003-04-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55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海市新南方陶瓷有限公司(下称南方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街道华涌草岗。

法定代表人关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诉讼代理人谢红波,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方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2)南民二初字第3055-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南民二初字第3055-X号民事裁定,并判令被上诉人杜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其理由是:上诉人南方公司与被上诉人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为上诉人南方公司与被上诉人杜某某双方曾口头约定,为了能够公正处理,如发生纠纷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只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此,上诉人南方公司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恳请贵院依据事实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南方公司上诉认为其与被上诉人杜某某双方曾有口头约定如发生纠纷由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对此,其没有证据支持,被上诉人杜某某又不予确认,因此,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南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南海市新南方陶瓷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温万民

审判员张秀丽

代理审判员夏新洪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梁碧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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