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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5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屈某某驾驶豫x号出租车沿枪张公路自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x+200贝玻献嵘砉仿穆械诵烊憾琝欤稍斐憾\当场死亡。经许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屈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屈某某驾驶豫x号出租车沿枪张公路自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x+200贝玻献嵘砉仿穆械诵烊憾琝欤稍斐憾\当场死亡。肇事后,屈某某驾车逃逸。经许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屈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1、经双方协商调解,被告人屈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被害人亲属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2、2009年12月18日,被告人屈某某主动到许昌县公安局小召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屈某某供述:200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我驾驶豫x出租车沿枪张公路自东向西行驶,当走到将官池镇政府东边时,对面过来一辆大货车,车灯非常亮,照的我什么也看不清。刚错过车,我见前面有一个男的自南向北横穿马路,我就踩刹车,但刹车不灵撞住了那个人。事故发生后我由于害怕就开车走了。

怼夭滔滦剖Э佳跫槎ぃ抵焓憾\因外力猛烈撞击致颅骨骨折,脑组织损伤而死亡。

3、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4、许昌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屈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5、协议书、询问笔录,证实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并已赔偿,被害人的亲属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建杰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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