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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威铭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五洲华盛工艺礼品厂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3-04-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五洲华盛工艺礼品厂,住所:深圳市龙岗区X镇X路X号冶金大院一栋X楼。

负责人:钟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国俊,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新威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X路文锦广场文盛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北京金之桥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五洲华盛工艺礼品厂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新威铭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深中法知产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五洲华盛工艺礼品厂对被上诉人深圳市新威铭实业有限公司的产品“五骏马”造成著作权侵权,应当向深圳市新威铭实业有限公司赔偿侵权损失5万元,在签收本调解书时一次性支付;

二、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五洲华盛工艺礼品厂向被上诉人深圳市新威铭实业有限公司作一个书面保证,保证以后深圳市新威铭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产品深圳市龙岗区五洲华盛工艺礼品厂绝对不仿造;

三、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五洲华盛工艺礼品厂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深圳市新威铭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诉讼费用共(略)元,由深圳市龙岗区五洲华盛工艺礼品厂在签收本调解书时一次性支付给深圳市新威铭实业有限公司,法院不再收退。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某海

代理审判员欧修平

代理审判员黄伟明

二00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林某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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