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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9日22时许,被告人俎某某和俎某磊、俎某刚(两人已判)在许昌县X路口“任记快餐店”门前喝酒,被告人俎某某和俎某磊无故对在此吃饭的吕某丙(女)、吕某甲进行辱骂,俎某磊上前抚摸吕某丙的脸进行调戏。吕某丙打电话给其父亲吕某乙。吕某乙赶到现场后,俎某某打电话给俎某涛(已判),让俎某涛赶到现场。被告人俎某某和俎某磊、俎某刚、俎某涛四人对吕某乙、吕某甲、吕某丙进行殴打,打斗中吕某乙、吕某甲、吕某丙被打伤,经鉴定吕某甲所受损伤为重伤(七级伤残),吕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吕某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9日22时许,被告人俎某某和俎某磊、俎某刚(两人已判)在许昌县X路口“任记快餐店”门前喝酒,被告人俎某某和俎某磊无故对在此吃饭的吕某丙(女)、吕某甲进行辱骂,俎某磊上前抚摸吕某丙的脸进行调戏。吕某丙打电话给其父亲吕某乙。吕某乙赶到现场后,俎某某打电话给俎某涛(已判),让俎某涛赶到现场。被告人俎某某和俎某磊、俎某刚、俎某涛四人对吕某乙、吕某甲、吕某丙进行殴打,打斗中吕某乙、吕某甲、吕某丙被打伤,经鉴定吕某甲所受损伤为重伤(七级伤残),吕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吕某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另查:1、被告人俎某某于2009年12月11日到许昌县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投案自首。

2、本院在审理俎某磊、俎某刚、俎某涛故意伤害案中,经调解,俎某磊、俎某刚、俎某涛及俎某某家属已赔偿吕某乙、吕某甲、吕某丙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吕某乙、吕某甲、吕某丙表示不要求追究俎某磊、俎某刚、俎某涛及其俎某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俎某某陈述:2008年8月9日晚9点多,我在“任记快餐”吃饭,俺村的俎某磊酒后在快餐店外抱一个女孩,连着抱了两次,抱第三次的时候那个被抱女孩的一方和小磊一方的人打起来了,当时我喝醉了,至于双方怎么打的我记不清了,在那儿和小磊一块儿打架的还有俎某刚。

2、同案犯俎某磊供述:2008年8月9日晚9点多我和俎某涛(别名大孬)、俎某刚、俎某某在许昌县任记快餐店门前喝酒,大概10点时,俎某涛一个人先走了,我们三人接着喝,当时俺邻桌坐一个男孩(吕某甲)和两个女孩(张利、周苗苗),我喝酒过程中时不时看那俩女孩,那个男孩就瞪我,我过去问他瞪我干啥,那男孩就朝我胸口捶了一下,我就拿走啤酒瓶朝那男孩头上砸了一下,啤酒瓶烂了,那男孩也拿啤酒瓶朝我额头上砸,这时那男孩一方又过来人了,其中一个人用凳子将我砸倒在地,我当时就晕了。过一会儿俎某涛把我从地上拉起来,我们一块坐面的走了。事后俎某涛给我说在我们打架时,俎某某给他打电话,他就过去把对方的人连打带踢,然后拉着我跑了。

3、同案犯俎某刚、俎某涛供述的内容与俎某磊一致。

4、被害人吕某甲陈述:2008年8月9日晚,我和我以前的同事张利、周苗苗一块吃饭,后来我姐吕某丙也过去和我们一块吃饭,俎某磊先和周苗苗说话,我见他喝多了也没理他,后来俎某磊和俎某某就开始骂我,我姐见他骂我就拉我走,我们准备走时,俎某磊上前摸我姐的脸,我站到他跟前不让他摸,俎某磊和俎某某就想上前打我,“任记快餐”的老板就把他们二人拉走了。我姐就给我父亲吕某乙打电话,我父亲和一个男的过去了,我父亲问咋回事,俎某磊二话没说用脚踢我父亲下身。接着我和我姐、就和俎某磊还有和俎某磊一块的男子打起来了,刚开始俎某磊让俎某某打电话喊人,俎某某就打电话喊人。俎某磊拽着我姐的头发把我姐往地上磕,我父亲在一边打俎某磊,这时俎某磊一方又过去人了,一个人从后面把我跺倒了,用脚朝我身上乱跺,俎某磊拿着啤酒瓶朝我头上砸,我用胳膊挡了两下,小磊又朝我额头上砸,他拿的啤酒瓶打烂了,他又用烂啤酒瓶朝我头上扎,我用左胳膊挡,胳膊肘和上臂被扎伤了,当时就流了很多血,俎某磊和另一个男的又打我了一会儿跑了。我的额头、两眉之间、下巴、左下唇、脸部、左上臂、左肘后、右上臂都被扎伤了。我父亲两眼青肿,脸肿,左脚也受伤了。我姐的脸和头被打伤了。

5、被害人吕某乙、吕某丙陈述的内容与吕某甲陈述一致。

6、证人任××证言:2008年8月9日晚上9点多,我正在看电视,听到在我饭店吃饭的客人有吵闹声,我见俎某磊喝多了站在另一个客人吕某甲身边发酒疯,骂吕某甲,吕某甲没吭声,当时吕某甲和他姐姐一起,俎某磊、俎某刚和俎某某一起,我就赶紧上去拉他们不让闹事,我拉小磊时晓龙的姐姐打电话。一会儿晓龙的父亲和一个男的跑到我饭店了。接着他们双方就厮打在一起了。我拉不开他们,怕他们损坏东西就和我妻子田绍凯及店里的员工往屋里挪东西,在搬东西的过程中,吕某磊一方又过去了一个人孬(大名俎某涛),孬过来就打晓龙的父亲,俎某磊拽着晓雪的头发,我搬完东西小磊一方的人就走了,晓龙在地上躺,浑身是血。还有两个女孩一直在我店里躲,员工说是和晓龙一起吃饭的。他们为啥打起来的我也不清楚,打架过程持续十多分钟。

7、证人张×证言:2008年8月9日晚9点左右,我和周苗苗、吕某甲在张潘路口“任记快餐”吃饭(餐桌放在门外),邻桌一个喝醉的男青年(后来知道叫俎某磊)过来把手搭在周苗苗的肩膀上,说是认错人了,并以此为借口和我们说话,吕某甲点菜回来也没说啥。一会儿吕某甲给他姐打电话让她也过来吃饭。俎某磊和另外一个男的过来问吕某甲是哪儿的,吕某甲给他们说了,俎某磊说吕某甲没说实话,这时吕某甲的姐姐吕某丙过来了,并给吕某甲说“别理他”。俎某磊上前去摸吕某丙的脸,俎某磊被人劝开了,吕某丙给她爸打电话,两三分钟之后她父亲吕某乙来了问“咋回事”,俎某磊就朝吕某乙的裆那跺了一脚,然后又拽晓雪的头发,之后晓雪、晓龙和吕某乙就和俎某磊他们三个人打在一起了。中间又过来一个人打吕某乙。具体怎么打的我也没看清,因为我和周苗苗当时很害怕就躲在饭店里没敢出来。我俩出来后看见吕某甲满身是血,吕某丙和吕某乙也受伤了。

8、证人张×证言:2008年8月9日晚9点多,我和吕某乙、汪银忠我们三人在吕某乙家南边一个饭店吃饭,吕某乙接个电话后,说有人打他孩吕某甲了,接着吕某乙就朝北边跑,我也在后面跟过去,等我跑到“任记快餐”门前时,吕某乙、吕某甲、吕某丙正同两个男的撕扯着打架,对方还有一个年龄大的在打电话,当时场面很乱,我过去拉架拉不开,我就给国展的条船汤焕宾打电话没打通,后来周围的群众报警了,我就打120。等我打完电话,在“任记快餐”门前,吕某乙、吕某甲、吕某丙三人在地上躺着都受伤了。吕某甲身上有好多血,对方的人跑了。

9、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吕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吕某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10、许昌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吕某甲所受损伤为重伤。

11、许昌重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吕某甲的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

12、协议书、撤诉书,证实被告人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并已赔偿。

13、许昌县公安局新区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俎某某于2009年12月11日到许昌县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俎某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俎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建杰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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