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3)江中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郜某某(系被害人黄某富的后父),男,58岁,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系被害人黄某富的母亲),女,58岁,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略)。
上述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郑小雄,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X路X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福建省浦田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台山市广海边检专科门诊部医生,住(略),暂住台山市广海边检专科门诊部。2002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刘某某、赵某某,均是广东灵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起诉[200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OO3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郜某某、吴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月22日合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业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及诉讼代理人郑小雄,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于2002年8月28日晚因其女婿黄某富向其要钱去赌博的事与其女婿发生争吵。8月30日早上6时40分,被告人黄某甲到广海边检专科门诊部里打扫卫生时,被害人黄某富从躺着的椅子上站起来用手推被告人黄某甲,并拿起门边1条水管向被告人黄某甲打去,被告人黄某甲躲开后用脚向被害人黄某富的阴部踢了1脚,被害人黄某富被踢后倒在椅子上,被告人黄某甲夺过水管向被害人黄某富的头部连打几下,并想起被害人黄某富平时经常偷他的钱去赌博,一时气愤又用水管向被害人黄某富的身上乱打了十多下,然后用双手扼住被害人黄某富的颈部并将他拖倒在地。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2、证人黄X连、李X明、黄X英、冯X享等人的证言;3、辩认笔录;4、现场勘查记录、照片;5、法医鉴定书;6、有关书证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因家庭矛盾与被害人发生打斗,用水管打击被害人的头部和身体,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某甲辩解称不是故意杀害被害人黄某富的,是被害人黄某富先动手打自己,自己才还手打被害人黄某富的,自己是一时冲动,失手打死被害人黄某富的。
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辩称:1、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黄某富不务正业,经常赌博、嫖娼、偷盗自家的财物,并屡教不改。2、被告人黄某甲是在被害人黄某富的挑逗、寻衅下,才持水管殴打被害人黄某富的,被告人黄某甲是错手杀人。3、被告人黄某甲认罪态度好。综上,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
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书证4份--其中(略)村民委员会的证明1份,被告人黄某甲的女儿黄某连(被害人黄某富的妻子)及(略)村民的求情信各1份,被害人黄某富书写的1份《悔改保证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郜某某、吴某某以被告人黄某甲故意杀害被害人黄某富为由,要求被告人黄某甲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郜某某、吴某某向法庭提供了书证3份--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郜某某、吴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略)村民委员会的证明1份。
被告人黄某甲表示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郜某某、吴某某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黄某甲的诉讼代理人提出: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郜某某不是被告人黄某甲的生父,事实上也没有形成抚养关系,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2、被害人黄某富是被告人黄某甲的上门女婿,其与生母吴某某的关系已中断,与被告人黄某甲形成了实际上的抚养关系。赔偿应着重在被害人黄某富的妻子和儿子。
经审理查明,
(一)刑事部分
2002年8月28日晚被告人黄某甲因其女婿黄某富向其要钱去赌博的事与黄某富发生争吵。8月30日早上6时40分,被告人黄某甲回到广海边检专科门诊部,见到没有回家的黄某富在门诊部的药房睡觉。被告人黄某甲到门诊后打扫卫生。当走进药房准备打扫卫生时,被害人黄某富从躺着的椅子上站起来用手推被告人黄某甲,并拿起门边1条水管向被告人黄某甲打去,被告人黄某甲躲开后用脚向被害人黄某富的阴部踢了1脚,被害人黄某富被踢后倒在椅子上,被告人黄某甲夺过水管向被害人黄某富的头部连打几下,并想起被害人黄某富平时经常偷他的钱去赌博,一时气愤又用水管向被害人黄某富的身上乱打了数下。之后,被告人黄某甲发现被害人黄某富死了,非常害怕,将尸体藏在药房的药架下。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富符合被他人用条状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该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甲故意杀害被害人黄某富的时间、地点、起因、手段、经过、结果的情况。
2、证人黄某连、李某乙、黄某丙、冯某某、叶某某、杜某某、陈某某、李某丁、何某某等人的证言。证人黄某连是被告人黄某甲的女儿、被害人黄某富的妻子,证人黄某丙是门诊的工作人员,2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黄某甲于当天将被害人黄某富死了情况告知她2人的事实和被害人黄某富平时的表现是不务正业,经常赌博、生活不检点、偷盗自家的财物,并屡教不改。证人李某乙是拾拉圾的,其证言证实案发的早上曾在门诊部的门口拾获1旧的纸箱。其余证人是附近居民,其证言均证实被害人经常参与赌博的事实。
3、被告人黄某甲辩认现场、作案工具的笔录。通过辨认,被告人黄某甲对现场、作案工具作了同一辨认。
4、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该证据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5、法医鉴定结论。该证据证实被害人黄某富死亡的原因。
6、书证--公安机关提取物品的说明。该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甲案发后扔掉被害人黄某富的移动电话的情况。
上列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书证4份--其中(略)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黄某富的关系;被告人黄某甲的女儿黄某连(被害人黄某富的妻子)及(略)村民的求情信均证实被害人黄某富平时的表现这一事实;被害人黄某富书写的《悔改保证书》也证实了被害人黄某富平时不务正业,经常赌博、生活不检点、偷盗自家的财物,并屡教不改这一事实。公诉人对辩护人提出的上列证据不持异议,上列证据可以采纳。
经查,被告人黄某甲在公安侦查期间,交代有杀害被害人黄某富的犯意,而事实上被告人黄某甲在被害人黄某富被打倒后没有反抗能力时持水管继续打击被害人黄某富,综上可以认定被告人黄某甲有杀害被害人黄某富的故意。因此,被告人黄某甲辩解称不是故意杀害被害人黄某富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又查,被害人黄某富平时不务正业,经常赌博、生活不检点、偷盗自家的财物,并屡教不改这一事实是诱发本案的原因。该案是家庭矛盾引起的,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所提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黄某富不务正业,经常赌博、偷盗自家的财物,并屡教不改的意见属实,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的意见可以采纳。
(二)附带民事部分
被告人黄某甲故意杀害被害人黄某富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郜某某、吴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郜某某、吴某某向法庭提供了书证3份--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郜某某、吴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及(略)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以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郜某某、吴某某的身份及与被害人黄某富的关系。经庭审示证、质证,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这一证据没有异议,该部分证据可以采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郜某某、吴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庭审时提供的证据表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郜某某不是被害人黄某富的生父,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郜某某与吴某某再婚时,被害人黄某富年仅13岁。事实上已形成抚养关系。符合附带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被告人黄某甲的诉讼代理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郜某某不是被害人黄某富的生父,事实上也没有形成抚养关系,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害人黄某富虽是被告人黄某甲的上门女婿,但没有证据证实其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郜某某、吴某某的关系已中断。所以其诉讼代理人所提被害人黄某富是被告人黄某甲的上门女婿,其与生母吴某某的关系已中断不能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因家庭矛盾与被害人黄某富发生打斗,用水管打击被害人黄某富的头部和身体,造成被害人黄某富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黄某富平时不务正业,经常赌博、生活不检点、偷盗自家的财物,并屡教不改这一事实是诱发本案的原因。该案是家庭矛盾引起的,在量刑时,应综合考虑这些情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故意杀人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郜某某、吴某某要求被告人黄某甲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黄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郜某某、吴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志强
审判员陈某华
审判员陈某锡
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尹焕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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