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与被上诉人秦某某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原传河,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身份证上名字秦某全),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因与被上诉人秦某某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甲给秦某某提供了小麦种子,双方约定由秦某某播种王某甲负责回收。2009年6月14日,王某甲回收秦某某小麦x市斤,由王某甲的记账员王某乙给秦某某出具了收据,并在收据上注明金额为x元,后经秦某某催要,王某甲未付该款,案经调解未果。

原审法院认为:种植回收合同是指一方提供技术指导、技术或者种子,另一方负责种植,成品由提供技术方保价回收的合同。关于王某甲给秦某某提供小麦种子由秦某某进行种植,王某甲回收了秦某某的小麦,双方之间形成了种植回收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成品回收方的王某甲,在回收了秦某某的小麦后有按约定价格支付小麦款的义务。因此,秦某某要求王某甲偿付小麦款理由正当,但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款即x元支付。关于秦某某要求王某甲按每市斤1.14元支付小麦款的诉称,因秦某某没有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秦某某该部分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王某甲称其属于辉县市锦德雨种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德雨公司)的工作人员,该款应由该公司支付的辩称,因其未能举出有力证据予以证实,故一审法院对该辩称不予支持。王某乙的行为属于给王某甲记账的业务行为,并非王某甲的合伙人,故该小麦款应由王某甲偿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某甲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秦某某小麦款x元;二、驳回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王某甲、王某乙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程序不当,一审时王某甲向法院出示了“锦德雨种子有限公司”巨幅红布广告横幅,以证明王某甲与锦德雨公司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因此本案中锦德雨公司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认定秦某某提供的“种子销售凭证”是王某甲、王某乙所写的欠据,因该欠据是依据锦德雨公司会计马玉辉所写的两张入库单而形成的,且该欠据上没有写清欠款数,王某甲与锦德雨公司之间还有债权债务关系未结清,因此,该“种子销售凭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三、王某甲与锦德雨公司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王某甲提交的“辉县市锦德雨种子有限公司”横幅广告与王某甲借给锦德雨公司工作人员刘国春钱来支付售麦户张明金麦款均证明王某甲与锦德雨公司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因此本案中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委托人锦德雨公司来承担;四、秦某某直接将小麦送到了锦德雨公司仓库,秦某某将小麦卖给了锦德雨公司,因此秦某某的欠款应当由锦德雨公司支付;五、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种植回收法律关系”属定性错误。且本案中王某甲与锦德雨公司之间因业务纠纷,账目还未结清,公司现尚欠部分业务款及售麦户的麦款未予支付(含被上诉人的麦款),现正在处理中。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秦某某辩称:起初王某甲是卖麦种的,自己是购买王某甲的麦种种植,麦收后王某甲全部回收,并且向秦某某出具了收据,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时,王某甲向法院提交了两份证据,一是辉县X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王某甲受锦德雨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在该村放种和回收;二是“锦德雨种子有限公司”广告条幅一份;上述两份证据证明王某甲和锦德雨公司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秦某某对上述两份证据的质证意见为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当时放种时是王某甲自己。依据王某甲、王某乙以及秦某某的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辉县市锦德雨种子有限公司经理刘小伟的证人证言,刘小伟证明在回收种子过程中,锦德雨公司与农户之间没有任何业务关系,农户卖麦全部以王某甲的名义,秦某某所卖的麦种锦德雨公司也不知道是谁的,是王某甲将名字加上的,锦德雨公司与王某甲个人之间有纠纷,除扣除了一部分王某甲个人的麦种款之外,其他麦种款全部交给王某甲了。对刘小伟的证人证言,王某甲的质证意见为种子公司扣的不是王某甲个人的麦款,种子公司应当再给王某甲钱,秦某某的麦款应当由种子公司支付。王某乙的质证意见秦某某卖麦后种子公司给的王某乙的底数中的两个与秦某某的入库单是完全符合的,但种子公司应当再给王某乙麦款,秦某某的质证意见为锦德雨公司只照王某甲的头,不对农户,公司和王某甲算账,王某甲应当偿还秦某某的麦款。对辉县X乡X村委会的证明和横幅,因出具该证明的村委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且王某甲也未提供锦德雨公司委托书等直接证据,因此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对于本院依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调取的锦德雨公司经理刘小伟的证人证言,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

依据一审、二审当事人提交和法院调取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2009年6月14日,秦某某通过王某甲的工作人员王某利、张明礼将小麦共计x斤拉到锦德雨公司的仓库,当天,王某甲的工作人员王某乙向秦某某出具了种子销售凭证,其上显示金额为x元。锦德雨种子公司除扣除王某甲个人麦款之外,已将其余麦款全部交给王某甲。

本院认为:秦某某使用王某甲的麦种,并由王某甲负责回收,2009年6月14日,王某甲的工作人员王某乙向秦某某出具了金额为x元的种子销售凭证,因此王某甲应当按照种子销售凭证向秦某某履行付款义务。王某甲上诉称秦某某将小麦直接拉到锦德雨公司仓库,买卖合同主体是秦某某和锦德雨种子公司,因此应当由锦德雨公司付款,但王某甲向秦某某出具了种子销售凭证,如果本案中买卖合同主体双方是秦某某和锦德雨种子公司,那么王某甲就不应当再向秦某某出具种子销售凭证,且锦德雨公司称其公司只与王某甲发生业务关系,因此本案中种植回收合同双方主体是秦某某和王某甲,王某甲应当按照其出具的种子销售凭证向秦某某付款,王某甲称本案应当由锦德雨种子公司付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王某甲上诉称其是受锦德雨公司的委托回收种子,但锦德雨公司不认可,王某甲也不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此王某甲上诉称应当追加锦德雨公司参加诉讼和应当由委托人锦德雨公司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王某甲称种子销售凭证没有显示具体金额,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该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种子销售凭证上显示麦种x斤,在金额部分显示x,且王某乙认可当时麦种单价涨到每市斤1.00元,一审认定王某甲欠秦某某麦种款为x元并无不当。秦某某种植王某甲提供的麦种,并由王某甲负责回收和付款,本案符合种植回收合同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种植回收合同并无不当,王某甲以本案定性为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王某甲称因其和锦德雨公司之间有纠纷,锦德雨公司仍下欠王某甲麦种款未付,该事实与本案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王某甲可以向锦德雨公司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100元,王某乙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审判员宋克洋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倪文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