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公某,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瑞良、王超,均系广东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某,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三洪奇大桥南岸西路。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公某顺德分公某,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X路西段嘉顺大厦四楼。
负责人谢某某。
上诉人汕头市建安(集团)公某因与被上诉人顺德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某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经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汕头市建安(集团)公某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继续诉讼已没有必要为由,于200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汕头市建安(集团)公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汕头市建安(集团)公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5元(已减半收取),由汕头市建安(集团)公某承担。本院多收的受理费2635元退回给汕头市建安(集团)公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温万民
审判员张秀丽
代理审判员夏新洪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梁碧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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