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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曹某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曹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人王某、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9日,被告人曹某某利用王某在本市建安浴池当服务生期间,曾多次教唆王某偷浴池客人的钱,2010年2月3日晚上7点左右,被告人王某在浴池吧台内趁人不注意,偷走抽屉内现金1500元钱。赃款已追归失主。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年龄证明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X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9日,被告人曹某某利用王某在本市建安浴池当服务生期间,曾多次教唆王某在浴池内实施盗窃。2010年2月3日晚上7点左右,被告人王某在浴池吧台内趁人不注意,偷走抽屉内现金1500元钱。赃款已追归失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供述:2010年1月X号,我通过朋友曹某某(音)介绍去中兴路万家斜对面的建安浴池当服务生,曹某某和建安浴池老板有亲戚,一个月工资八百元钱,包吃住,24小时都在浴池里。曹某某把我介绍到建安浴池上班,三四天之后,大概一月二十四号前后的下午,曹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问我生意好不好,人多不多,我说人较多,曹某某让我看看能不能偷来洗浴客人的钱,给他弄点钱让他还账,或者他去偷客人的钱,让我帮他把风,我说就我自己拿着客人房间的钥匙,客人房间的东西少了肯定会找我,这次我拒绝了他,曹某某还打几次电话给我让我做,我没有干,2月3日晚上19时左右,曹某某到建安浴池里,让我下楼下去外边说话,我们在外边曹某某给我商量偷客人的钱,我说要看机会,曹某某说不行就偷吧台的钱,不管弄到谁的钱,弄一千放在建安浴池进门最左边墙顶棚上,到时候我走,曹某某去拿钱,曹某某还在外边吃了一碗饺子,后来又去建安浴池三楼,我说真不行就去收银台拿点钱,曹某某说好,我们商量让曹某某帮着看人,就在大厅帮着看人,当时王XX在收银台有点瞌睡,去大厅睡觉了,让王X在收银台看着,王X这孩有点傻,我趁王X上楼上网偷菜(QQ网络游戏),这之前我给曹某某已经商量好,我去拿收银台的钱,曹某某在大厅把风看着人,如果有人来,曹某某就到收银台这边,我就知道人来了。王X上楼上网,我就从收银台抽屉里拿了一沓一百的钱,之后我就去建安浴池厕所,用卫生纸把一千元钱包起来放在顶棚上,然后自己拿了五百元钱走了,我手机也关机了,曹某某联系不到我,你们抓着我之后,我们一块去建安浴池厕所拿钱,钱已经没有了,那肯定是曹某某拿了,只有他一个人知道,我们事先商量好的。是曹某某提出的,说有机会就拿,没有机会就算了,他想让我弄客人的钱,我也觉得收银台有摄像头,经常有人在那,不好弄,不过2月3日那天刚好王X上楼玩网络游戏,我看机会倒了就拿了收银台的钱。我拿了钱之后就去厕所,把一千元钱用卫生纸包起来,把钱搁在进浴池厕所最左边的顶棚上边,等着曹某某把钱拿走,然后就走了,手机也关机了。

2、被告人曹某某供述:大概是2010年1月底我把王某介绍到建安浴池当服务员后(管客人房间的门)我一直给王某说让他等洗浴客人进浴池后,让他把客人房间的门锁打开,然后我进房间偷点客人的钱,然后平分。我对王某说趁客人不在房间偷客人的东西,但王某总是害怕说,只有他拿着客人房间的钥匙,怕到时候客人找他的事,所以我们一直没有偷成。2010年2月3日王某偷钱的事,刚开始我不知道,后来老板、老板娘发现他们的钱丢的时候,我们一块看吧台的录像才知道王某偷吧台的钱,我和王某当天下午6点多,下楼到凯撒吃的饺子,吃饭的时候,还有来回的路上,我对王某说:“今天晚上咱们整吧(因为我之前给他说过要偷在浴池洗澡客人们的钱,所以王某也明白我的意思是偷钱)”,王某就说中啊,我还对王某说,我急着交房租,我们一块偷点钱,我交房租用。我俩没有提前预谋说偷吧台的钱。

3、被害人王XX陈述:2010年2月3日白天我去152医院照顾我父亲(我父亲心肌梗塞在住院)让我侄子王XX替我在我们建安浴池收银,晚上23时我去结账时发现没100元的大钱,只剩50、20、10、5、1元面值的小钱了,一共2000元左右,我就赶紧问王XX,今天的营业额是不是借出去了,王XX说:没有啊,我说那大钱怎么没有了,王XX赶紧抽开抽屉看,结果没大钱(百元面值人民币),我就赶紧让王XX上楼看录像,我们把录像看一遍,发现是我们店里的服务员王某趁没人趴在吧台把抽屉里的一叠百元面值的钱偷走了,然后就来报案了。王某是2010年1月中旬通过老乡建辉(男,30多岁,出租车司机,电话x)介绍到我们浴池的,我说让押他的身份证,他俩都说都认识不用押。王某在浴池主要负责迎接客人,报单子结账,偶尔打扫卫生,也就是服务生。2010年2月3日19:13分,王某从进出浴池的路道出来看了一下摄像头经过吧台弯腰看收银抽屉,然后进入我的卧室,接着出我卧室下来到吧台对着吧台弯腰伸手拉开抽屉拿住一叠百元面值现金看看直接放到王某自己上衣右口袋,装着没事回浴池了。

4、证人王XX陈述:2010年2月3日因为我爷爷住院我姑姑王XX去医院照顾,让我在浴池收银,晚上7点多钟我姑父叫我把吧台放的车钥匙送楼下,我就让王XX(别名王X)在吧台招呼着,我送完钥匙回来我又坐在吧台正常收钱,当时人不多我去浴区了,期间还让王XX帮我看过吧台,到晚上十一点半左右我姑姑王XX算帐时发现钱少的多,问我是不是把钱借出去了或者进货给人家付款了,我说没有,然后我们就放监控,后来看监控录像发现我们浴池的员工王某偷了吧台的钱。

5、证人王XX陈述:2010年2月3日下午16时左右,我从浴池里出来时,王XX正在吧台,他喊住我跟我说:“让你干活你也不干,没事来学学收银吧。”大约19时吧台的电话响了,我接的电话,是我姨王XX打的,让我把车钥匙送到楼下给我姨夫,我懒不想下楼,就说东方哥你把车钥匙拿下去给我姨夫,我东方哥拿着车钥匙就下楼去了,我看那一会没人去洗澡,我就去四楼玩电脑,在qq农场偷菜,20分钟后我回到吧台,这时吧台没有人,大约19时50分我东方哥回到吧台,大约20时20分时我去休息大厅看电视去了,晚上23时左右我姨从外边回来让吧台清帐时吧台收银的钱少了,但没有说少多少,只是说钱少了,并说当时你们俩(我和东方哥)都在吧台,钱怎么少了呀,当时由于我很困就去睡觉了。

另有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控告书、市建三楼洗浴结算单、抓获经过、收条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曹某某教唆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曹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无异议。依照《中X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6日起至2010年7月5日止)。

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2010年8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继红

审判员张毅

审判员姬富有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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