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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电器厂有限公司与顺德市润华电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2-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电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路塘东2街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润华电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容桂大道南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上诉人佛山市电器厂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2002)佛石法民二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虽未与被上诉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是,依据《民诉法》有关规定,本案应由被上诉人住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佛山市石湾区,原审石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电器厂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育平

代理审判员叶仲

代理审判员欧阳建辉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肖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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