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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某某与黄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4-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66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冼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春光,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晟,广东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冼某某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经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2001年2月至2001年7月,原告为被告建造位于顺德市碧桂园水云居三街X号房屋的室外假山工程。2001年8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黄某某碧桂园花园石山工程款(略)元,待房主验收后一次性交付,时间定于2001年9月2日验收。2001年9月2日至今原告没有再进出过顺德市碧桂园。2002年5月14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在诉讼中,被告反诉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赔偿。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确认欠原告工程款(略)元,对于该款项,依法被告应负支付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在2001年8月13日的欠条中约定,该工程款支付的条件是:2001年9月2日待被告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依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是否已成就,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1、6分析,装修工人进出碧桂园,需办理出入证,且出入时还需办理出入登记手续。既然装修工人装修房屋时要履行严格手续才能进出碧桂园,那么,其他外人进出碧桂园也应履行严格手续。依原、被告间的约定和经验法则,2001年9月2日,被告验收后,且不问验收是否合格,原告即可一次性收齐工程款(略)元,原告没有理由不去碧桂园验收;但原告要进碧桂园被告的房屋进行验收,首先要考虑如何才能进碧桂园,其次是考虑进了碧桂园后如何才能进入被告的房屋当场进行验收。依上述分析,原告要完成上述行为,没有被告的密切配合是不能完成的,但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当日其在碧桂园的房屋等原告来验收,由此可认定被告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了其付款条件的成就,依法视为被告应向原告付款的条件已成就。为此,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有理,依法应予支持。根据前述对证据材料的分析,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冼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黄某某支付工程款(略)元。二、驳回被告冼某某的反诉请求。

宣判后,冼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认为依原、被告间的约定和经验法则,2001年9月2日被告验收后,且不问验收是否合格,原告即可一次性收齐工程款(略)元。上诉人认为,原、被告之间根本没有这样的约定,这样的约定更加违反一般正常人的交易习惯和所谓的经验法则,原、被告之间既然约定验收,就必然有这样的结果,合格或不合格。合格即应支付工程款,不合格即条件不成熟,起码也要进行返工。工程质量不合格要进行返修,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原审法院怎么可能认为所谓的经验法则是“不问验收是否合格,原告即可一次性收齐工程款(略)元”呢。二、原审法院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当日其在碧桂园的房屋等原告来验收。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即使有这样的主张,举证责任也应是被上诉人。三、上诉人反诉的证据是由碧桂园提供的,原审法院不认定是错误的。四、原审法院明显偏袒被上诉人。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要进碧桂园被告的房屋进行验收,首先要考虑如何才能进入碧桂园,其次是考虑进了碧桂园后如何才能进入被告的房屋当场进行验收”,上诉人认为,本案在审理中,被上诉人只是提出了一个没有验收的理由,就是在9月2日打不通电话,所以没去验收,并且以后再也没去碧桂园了”,其他的理由、其他的考虑,全是原审法院为偏帮被上诉人而编造的。其次,按常理,被上诉人认为工程质量合格,上诉人又拖欠其工程款,双方又约定9月2日验收,被上诉人没有理由打不通电话就不去验收了,并且以后也不去了,这才是违反了“经验法则”。五、原审法院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当日其在碧桂园的房屋等原告来验收。上诉人认为这是非常荒唐的要求,本案是被上诉人起诉主张上诉人支付工程款,是被上诉人认为打不通电话而没有去验收,那么被上诉人就应该举证说明:1、打不通电话;2、上诉人不在碧桂园。为什么原审法院不要求被上诉人举证说明不去验收的证据,反而要上诉人自己提供是否在自己家的证据呢。这是原审法院十分明显的错误。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

上诉人在上诉期间,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被上诉人口头答辩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错误。2、针对对方的上诉,被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经验法则”问题,并不存在被上诉人不去追讨工程款问题。至于原审判决认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当日其在碧桂园的房屋等原告来验收”问题,是因为碧桂园的确管理严格,未经房主同意被上诉人没有办法进入,故原审法院认定正确。至于上诉人说任何人都可以进入碧桂园是不符合事实的,代理人作为律师去调查是深有体会的。有关工程款是被上诉人借贷的,若不去追讨被上诉人要自己承担损失,因此没有验收的原因是上诉人故意逃避而造成,上诉人也承认工程已经建好,只是没有验收。

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证据。

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承揽假山工程,被上诉人已经完成有关假山工程的工作,虽然双方没有对假山工程如何进行验收进行具体约定,但双方在2001年8月13日约定验收时间为2001年9月2日,同时约定在验收后一次性付清欠被上诉人的工程款(略)元。在工程没有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其他造成不能验收的问题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没有理由不去找上诉人验收;相反,上诉人以质量问题及验收问题等理由拒不支付工程款,以碧桂园严格的进出管理因素来阻止被上诉人进入碧桂园上诉人房屋处进行验收,应认为上诉人有意拒绝验收来阻止其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成就。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应认为上诉人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即上诉人应立即向被上诉人支付(略)元的工程款。上诉人上诉认为顺德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出具证明证实被上诉人所建假山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证明的真实性及合理性均无法成立,因此原审不予采纳是正确的。至于上诉人上诉认为不应当采用经验法则,没有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上诉无理,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40元,由上诉人冼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秀武

代理审判员谭洪生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胡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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