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南海市盐步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姚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2-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南民二初字第237号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南海市X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南海区盐步大道。

法定代表人:叶某甲,主任。

委托代理人:叶某乙、黄某,系该社信贷员。

被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南海市X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姚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3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某标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某、被告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判。

原告南海市X村信用合作社诉称:2000年4月20日,被告以月息6.33‰向我社借款(略)元,期限至同年10月20日止,被告以其自有的座落南海区桂城南约的房屋一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略)号)作上述借款本息的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领取了房屋他项权证。双方并约定逾期贷款利率按9‰计收。之后,被告没有归还借款。2002年1月1日,我社向被告发出贷款逾期通知书,被告确认至2000年10月20日止尚欠借款本金(略)元及利息(略).99元,逾期贷款利率按月息9‰计收。因被告至今尚未还款付息,故起诉被告:1、归还借款本金(略)元及至2002年12月20日止利息为(略).99元,以后的利息按月息9‰计算;2、确认我社对被告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姚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我无能力还款。

因被告对原告所起诉的事实明确予以承认,故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用其自有的房屋作抵押向原告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双方的抵押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对欠原告的借款本金(略)元及至2002年12月20日的利息(略).99元被告明确承认,被告应将上述借款本息归还原告。双方约定逾期贷款的利率按月息9‰计算,故被告又应按此标准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自2002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的利息。对上述借款本息,被告以其自有的座落南海区桂城南约的房屋一座作抵押,故原告对被告用于抵押的房屋在上述借款本息的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所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略)元及至2002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略).99元予原告南海市X村信用合作社;

二、被告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月息9‰支付上述(略)元借款自2002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日止的利息予原告南海市X村信用合作社;

三、确认原告南海市X村信用合作社对被告姚某某所有的座落南海区桂城南约的房屋一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略)号)在上述借款本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受理费62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在给付上述欠款期间内迳付予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宣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某标

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蔚川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