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某、罗某某、佛山市石湾伟健棉服装厂与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1-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7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石湾伟健棉服装厂,住所地佛山市X镇格沙工业区。

负责人罗某某。

三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敖斌,广东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代理人潘新虎,广东蓝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某、罗某某、佛山市石湾伟健棉服装厂(以下简称伟健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石湾人民法院(2002)佛石经民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2月26日受理后,于2003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某某、罗某某、伟健厂的诉讼代理人敖斌、被上诉人蔡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潘新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蔡某某与伟健厂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至2002年7月30日止,伟健厂尚欠蔡某某货款(略)元未付。蔡某某遂于2002年8月22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周某某、罗某某、伟健厂支付货款(略)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60.8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另查明:伟健厂系罗某某和周某某合伙开办的企业。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伟健厂与蔡某某的买卖关系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成立的,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约束,伟健厂是周某某、罗某某开办的合伙企业,对外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某某、罗某某、伟健厂拖欠蔡某某的货款不还无理,应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依法给付货款给蔡某某。对于周某某、罗某某、伟健厂提出的抗辩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发票为收付款的凭证,现周某某、罗某某、伟健厂未付款,蔡某某不可能开具发票给周某某、罗某某、伟健厂,所以周某某、罗某某、伟健厂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由于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限周某某、罗某某、伟健厂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向蔡某某支付货款(略)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60.80元。案件受理费2981元,由周某某、罗某某、伟健厂承担。

上诉人周某某、罗某某、伟健厂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蔡某某作为卖方开具发票的义务相对于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是先期或同时履行的义务。蔡某某未履行先开发票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三上诉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故三上诉人有权拒付货款。二、蔡某某未履行先开发票的义务,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蔡某某开发票的义务,不仅是买卖合同应尽的义务,也是国家税务部门强制要求履行的义务。蔡某某不开发票给三上诉人,一方面使三上诉人因得不到发票而必须向税务部门交纳额外费用,损害了三上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损害了国家利益。三上诉人为维护自己及国家利益,有权拒付货款。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蔡某某的诉讼请求,并由蔡某某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人周某某、罗某某、伟健厂对其陈述事实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证据。

被上诉人蔡某某答辩称:一、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这有三上诉人出具的欠条为证,三上诉人对此也没有异议。二、关于增值税发票问题,1、本案审理的是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拖欠货款的关系,并不是审理行政机关的税务关系,有否开具发票与本案无关。2、按照发票的有关管理规定,发票是付款凭证,三上诉人承认拖欠蔡某某货款,但三上诉人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却要求蔡某某开具发票是无理的。

被上诉人蔡某某为其辩解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证据。

本院认为:周某某、罗某某、伟健厂对于尚欠蔡某某货款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蔡某某作为卖方已经履行了其主给付义务即交货义务,相应的,伟健厂作为买方应履行其主给付义务即支付价款义务。蔡某某开具发票的义务与三上诉人支付价款的义务没有对价性,双方当事人也没有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以先开发票作为付款的条件,而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发票是收付款的凭证,故三上诉人在未付款的情况下,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81元,由上诉人周某某、罗某某、佛山市石湾伟健棉服装厂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许育平

代理审判员欧阳健辉

代理审判员叶仲

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肖建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7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