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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诉施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樊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宝应县X镇某号,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严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施某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卫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14日,被告刘某某将坐落于(略)(面积46.68平方米)的房屋1套以人民币20,500元出售给被告施某某。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双方即各自履行了义务。2006年10月31日,被告施某某又将上述房屋以105,000元转卖给原告樊某某,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均已履行完毕。现因两被告不愿协助原告对系争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施某某、刘某某于2010年7月底前协助原告樊某某项办理坐落于(略)(46.68平方米)房屋1套的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相关过户费用由原告负担;

二、原告樊某某于领取法律文书之日给付被告刘某某补偿款8,000元,被告施某某于领取法律文书之日给付被告刘某某补偿款4,000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被告施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6月28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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