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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a强奸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a,男;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09年12月12日被拘留,2010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占a,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a犯强奸罪,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a及其辩护人占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康a与女友陈某至本市闵行区X路x号x旅馆x号房间内,因恋爱纠纷而发生争执,被告人康a以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行同陈某生性关系。

当晚,被告人康a同被害人亲属协商赔偿事项未果,被害人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康a等候民警处置,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康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陈某,证人陈a、李a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报警信息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a以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康a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康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为由,请求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康的犯罪事实、情节不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故依法不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a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11年1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李群

代理审判员曹瑞娟

书记员俞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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