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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抢劫案

时间:2002-12-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佛刑初字第165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2)佛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某东省佛山市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县X镇,壮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略)。2002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海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沈庆佳,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于2002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东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沈庆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7月27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覃定财(另案处理)经密谋抢劫后,携带水果刀和电击器等作案工具窜到南海市X镇南庄医院门口,以租车为名骗乘事主何某初驾驶的摩托车至该镇华夏陶瓷城工地路段,覃定财乘何某备持刀猛捅何某背部,何某救并弃车逃跑,被告人杨某追上用电击器将何某倒,并扼颈将何某倒在地,覃定财则持刀捅何某身体多处致何某场死亡,两人欲搜掠何某财物时,被群众发现而逃离现场。公诉机关某法庭上出示了相关某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杨某提出其用电击器电过被害人,但没有电倒,他是用手臂箍住被害人脖子而将其板倒在地的。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是共同犯罪,覃定财是主犯,被告人只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害人的死亡是由覃定财直接造成;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27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覃定财(另案处理)经密谋抢劫后,携带水果刀和电击器等作案工具窜到南海市X镇南庄医院门口,以租车为名骗乘事主何某初驾驶的摩托车至该镇华夏陶瓷城工地路段。下车佯装付钱,覃定财乘何某备持刀猛捅何某背部。何某救并弃车逃跑,被告人杨某追上用电击器击何,并箍颈将何某倒在地。覃定财追上后则持刀捅何某身体多处致何某场死亡。两人欲搜掠何某财物时,被群众发现而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原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赵振立、谢子均报案称,2002年7月27日晚,其二人经过案发现场,见一人倒地,满身是血,旁边有一辆红色男庄摩托车倒在地上,车灯还亮着。遂报案。

2、证人关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与被害人一起在南庄医院门口对面等客,8时20分,有两个男青年说要去南庄华夏陶瓷城工地,便搭乘被害人的摩托车。

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7月27日晚8时许,其在案发现场附近的简易工棚睡觉,听见外边有吵架声,随后听到有大声哭叫声,其便起来将工棚的灯转向发出哭声的地方,一照过去,刚好见到一个满身是血的人正往地上倒下,旁边有一辆男庄摩托车倒在地上,有两个人正往陶城方向逃跑。

4、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杨某所穿的西裤、皮带就是其前两天借给他的,当晚6时许,其还借一把伸缩雨伞给工友何某甲。当晚8点半,其在工棚见到杨某只穿裤叉、光着脚走回来,并说他杀了人,衣服扔到下水道,其不相信。第二天其发现外边工地真的有人被杀了,其便问杨某是不是他干的,杨某说真是他干的。其便跟赵振立讲杨某杀了人,这时,警察拿着一双拖鞋及雨伞的照片来给工地的工人辨认,其看到照片上的拖鞋是杨某的,雨伞是其借给何某甲的那一把。赵振立便跟在场的警察说杨某杀了人,警察便将杨某带走。辨认杨某、雨伞、拖鞋、西裤、皮带。

5、证人何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直至晚上,均不见杨某上班。晚饭后回宿舍,其便发现雨伞不见了,怀疑是杨某拿走的,雨伞是其傍晚时向一个老乡借的。其回到宿舍还见到一个叫“阿才”的老乡来找杨某,他们说要去南庄玩。还证实6月份,覃定财来工地找他和杨某,覃定财拿出一个防身器出来给他和杨某看。经其辨认,从现场起回的电击器就是其6月份见到的覃定财拿来的防身器。辨认雨伞、拖鞋。

6、证人蒙某某的证言称2002年7月27日晚加班时不见杨某,证实杨某有作案时间。

7、证人何某乙的证言,证实了被害人何某初开一部红色125C金豪男庄摩托车在南庄医院附近搭客,车牌为“粤(略)”,其有一部白色手机,经常挂在腰间。

8、证人罗强兴(南海医院急诊科主治医师)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值班,9时许,交警打来电话要求派人到现场抢救,其到现场见一男子俯卧在地上,头朝西樵大桥方向,脚朝南庄城区方向,地上流了一大滩血,经其检查,该男子胸部被捅12刀,已死亡。

9、证人江翠英辨认死者尸体笔录,证实死者就是其丈夫何某初。

10、被告人杨某在公安机关某次稳定供述及在庭上供认,证实2002年7月27日下午,覃定财到其工棚来找他,拿出一部电击器,并将绑在脚上的水果刀拿出来放在床上。晚饭后,覃把水果刀藏在身上,并叫其带上电击器跟其出去,其便带上电击器及一把折叠雨伞跟覃出去。晚上8时许,覃定财提出去抢劫摩托车搭客司机,其没意见。二人便到南庄医院门口搭乘一摩托车到南庄镇华夏陶瓷博览城工地。当车行至工地附近一沙石大道时,覃定财叫停车并掏出3元钱给司机,司机说还差2元,覃说就这么多,便乘机持水果刀捅向司机的胸背部。司机大喊“打劫”并弃车逃跑,其二人则追,其先追上去,用电击器电了司机一下并用右手臂箍住司机脖子将司机摔倒在地并按住他。覃定财追上来后便用水果刀猛刺司机十几刀致其不动。覃在司机身上搜钱时,有灯照过来,其二人便逃离现场。司机骑的车是红色125C的,车灯还亮着,司机躺在地上,头朝西樵大桥方向,脚朝南庄城区方向,无戴头盔,腰间别一部手机。覃定财向西樵方向逃跑;其则一路上将血衣脱下丢弃,电击器及雨伞则弃在现场,其穿着裤叉、光着脚丫逃回南庄镇华夏陶瓷博览城工地工棚。回到工棚,其对一工友说其刚才杀了人,工友不信。第二天,其继续上班,以为公安查不到他,就想等过两天领工资后才走,结果第二天其正在工地干活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其还证实当晚其作案时所穿的西裤及皮带、所用的雨伞均是向一工友借的。被告人以上供述均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法医鉴定互相吻合。被告人辨认作案现场并指出其作案后丢弃血衣及西裤的地点;辨认作案工具电击器;辨认租摩托车地点、雨伞、皮带、拖鞋、西裤。

11、现场勘察笔录,证实现场位于南庄镇华夏陶瓷博览城工地内一条土石路上。现场有一具男尸体,头朝西南,脚朝东北,尸体身下有一处2.5X1平方米的血泊,腰间挂着一部白色手机;有一辆红色“(略)”男庄摩托车倒放于地面,车牌为“粤(略)”;有一把折叠伞、一个黑色塑料电击器、一双白色塑料拖鞋。

12、从现场起回的一件带血的衬衣及一个电击器的照片。

13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何某初身中13刀,其中左胸部一处创口,深达胸腔,左心室破裂,符合受锐性暴力作用致心脏破裂、大出血,出血性休克死亡。

14、被告人杨某身份、户籍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持刀抢劫,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某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从犯,经查,被告人在作案中积极主动,在被害人弃车逃跑后,积极追赶,将被害人摔倒在地并按住被害人,为同案人捅死被害人起重要作用,故对被告人不宜认定为从犯。根据其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静

代理审判员唐燕

人民陪审员梁某洁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陈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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