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广东广证实业投资公司与广州华嘉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时间:2002-12-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穗中法房初字第105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穗中法房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广证实业投资公司。住所:广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源舟,该公司法律顾问,通讯地址:广州市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杜官新,该公司法律顾问。通讯地址:广州市X路X号。

被告:广州华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大道中X号华江花园A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海平,广东金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某某,该公司经理,通讯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中X号华江花园(略)房。

原告广东广证实业投资公司与被告广州华嘉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广证实业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源舟、被告广州华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海平、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广证实业投资公司诉称:1996年9月16日,其司与被告签订《合作开发经营“华江花园”多层住宅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总建筑面积约为(略)平方米的华江花园E栋住宅楼,被告负责提供该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负责该项目开发所在地的房屋拆迁、征地、三通一平、总平面规划、公建配套、外水外电、排污;其司则将总金额3220万元支付给被告作为前期开发费。合同签订后,其司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共向被告支付了3511万元,但被告基本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因被告的违约行为侵犯了其司的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其司开发费3511万元及利息(略).96元(1995年7月7日至1996年9月16日按已付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1996年9月16日至1999年9月16日因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合同,利息按已付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三年期贷款利率计算,1999年9月16日至2001年8月31日按(略)元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被告广州华嘉房地产有限公司答辩称:其司同意向原告返还3511万元,其中包括利息款(略)元。另原告要求其司支付(略)元利息没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不同意支付该部分利息。因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进行合作开发项目,其司发现原告不具备开发房地产的资格,所以《合作开发经营“华江花园”多层住宅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其司已对该项目进行了开发,把房屋建成并销售完毕。要求法院驳回原告有关利息部分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是座落于天河区石牌广州军区后勤部营区内X号地块“华江花园”自编E号楼的开发企业,领有穗国土建用字[1995]第X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穗府国用(1999)字第特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穗房预字第(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996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开发经营“华江花园”多层住宅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华江花园E栋住宅楼,总建筑面积约为(略)平方米;被告提供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负责该项目开发所在地的房屋拆迁、征地、三通一平、总平面规划、公建配套、外水外电、排污;原告同意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00元为计算标准,将总金额3220万元支付给被告作为前期开发费;该项目的建设资金由原告负责分期投入,并独立开设帐户,自行管理,所得利润全部由原告享有;原告拥有在国内以被告名义销售楼宇的权利,被告负责提供销售过程中所需一切合法文件、标准售楼合同书以及销售楼发票;原告将投资在与被告合作经营项目上的投资款2500万元及至1995年底前应获红利(略)元和被告属下梅州人造板公司所借225万元本金及红利(略)元,二项合共(略)元转为支付给被告该栋住宅楼的综合开发费,不足部分在动工之日起八个月内结清;本项目合作期限为三年,双方同意可延长合作期。诉讼中,双方确认原告向被告支付投资款的时间及数额如下:1995年7月7日支付1000万元、8月24日支付500万元、9月15日支付500万元、9月28日支付120万元、10月10日支付380万元,1996年9月16日支付(略)元(包含协议书中约定的两笔分红利息(略)元)、9月18日支付100万元、10月23日支付120万元、10月25日支付100万元、11月1日支付280万元,共计(略)元,其中扣减协议书中约定的两笔分红利息(略)元,原告实际支付给被告3325万元。2000年9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催收函称:“截止至2000年9月20日,贵单位欠我部本金人民币(略)元未还。上述款项已经逾期,贵单位至今仍未履行还款责任,请贵单位积极筹措资金,抓紧归还。”庭审中被告承认收到该催收函。另“华江花园”自编E号楼实际由被告自行开发建设。

另查,原告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范围不包括金融业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9月16日签订《合作开发经营“华江花园”多层住宅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原告除按固定价格支付给被告前期开发所需费用外,还负责投入建设资金,以被告名义销售楼宇并独享所得利润,从协议内容看,双方据此建立的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关系,但实际上,协议约定原告应付给被告的款项总额3220万元中包括签约前原告已支付的款项及利息;从双方的行为看,除了原告向被告支付3325万元(包括签约前已付的2725万元和签约后支付的600万元)外,协议其余内容双方均未履行,双方既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原告也没有实际介入该项目的开发经营,而是由被告自行开发建设该项目并进行销售;2000年9月20日,原告发函明确要求被告承担偿还本金(略)元的责任,由此足以证明双方实际建立的是企业间的借款关系,因原告不具备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双方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双方据此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原告依该协议书支付给被告的款项3325万元应由被告予以返还,同时被告还应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占用款项期间的利息。原告主张利息的计算时间截止至2001年8月31日属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除了要求被告返还3325万元本金外,还要求被告将利息(略)元作为本金返还并计算利息不合法,另原告要求按不同的标准分段计算利息亦无理据,本院对此均不予支持。被告只同意向原告支付利息(略)元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东广证实业投资公司与被告广州华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1996年9月16日签订的《合作开发经营“华江花园”多层住宅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广州华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广东广证实业投资公司返还3325万元及利息(从原告付款之日起至2001年8月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1000万元从1995年7月7日起计算、500万元从1995年8月24日起计算、500万元从1995年9月15日起计算、120万元从1995年9月28日起计算、380万元从1995年10月10日起计算、225万元从1996年9月16日起计算、100万元从1996年9月18日起计算、120万元从1996年10月23日起计算、100万元从1996年10月25日起计算、280万元从1996年11月1日起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东广证实业投资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略)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广东广证实业投资公司负担(略)元,被告广州华嘉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略)元,原告已预付的(略)元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在还款之日迳付(略)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云川

审判员余军梅

代理审判员黄晓清

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崔景卫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