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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a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a,男;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3月4日被拘留,2010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叶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4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叶a在本市闵行区X路X号其开设的小店内,将2张淫秽光碟以人民币15元的价格出售给沈a,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在其店内查获各类淫秽光碟120张。

案发后,上述淫秽光碟122张及人民币15元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a、赵a、沈a的证言及沈的辨认笔录,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a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4日起至2010年8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淫秽光碟一百二十二张及被告人叶a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俞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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