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佛中法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白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略)。
诉讼代理人黄敬辉,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香港人,暂住(略)。是周XX父亲。
原告白某因与被告周XX、周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于2002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黄敬辉、被告周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在做生意的过程中,被告欠原告(略)元,于2002年2月1日写下欠条,约定于2002年2月10日前归还。被告的父亲周某某自愿用自有的南海市X镇X路芳苑西X号锦华楼X房,为周XX上述欠款进行全面担保,但被告至今还没有归还上述欠款。请求判令被告周XX归还欠款(略)元并赔偿利息1644.3元,周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原告在诉讼中提出如下证据:1、周XX于2002年2月1日向白某出具的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白某人民币(略)元,其它欠款待本人与对方核算后另计,现自愿将房产证一本粤房证字(略)号作抵押,定于在2002年2月10日前归还,到期未还任凭对方处制(置)。落款处周XX签名。2、周XX以债务人的名义、周某某以担保人的名义于2002年2月1日向白某出具一份《请(清)偿欠款协议书》,内容为周XX欠白某人民币(略)元,定于2002年2月10日偿还,如到期未还,自愿将周某某为之抵押的房产交由白某任意处理。白某处理后,除收回上述款额外,多余款项归还周XX。周某某自愿用自有房产(产权证(略))为周XX提供全面担保,如上述欠款到期未还,周某某用于抵押的房产无条件归白某处理,该房产决不再做其它质押。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生效。协议签订后,三方当事人签名并按上指模。3、房地产权证一份,编号为:粤房地证字第(略)号,权属人周某某,房地座落南海市X镇X路芳苑西X号锦华楼X房,建筑面积86.98平方米。
被告周XX答辩称:原告白某和她的朋友谢某约定每人出资(略)元共(略)元在广州荔湾广埸合作做珠宝生意,请我做进货和找人加工珠宝玉器,谢如约出资,白某不但出资不足额((略)元),还从其中取(略)元交纳自已的汽车保险和首期供车款,谢某知道后要求结束合作并将价值约(略)元左右的货物取走,后双方谈不成,谢不退回货物给白某。2002年2月1日上午,白某电话约我到天河景星酒店,将我带到X楼一个房间后就走了,房间内有五个人,其中一个姓徐的带头将我身上的身份证、驾驶证、我父亲的房产证和现金1000元搜走,逼我向朋友打电话借钱还给白某,借不到钱就拿着我父亲的房产证要我打电话给父亲,我父亲和弟弟下午五点钟到酒店,后他们要我写下欠条要我父亲签名用房产证抵押担保,并扣下房产证、我的身份证和1000元现金才放我走。
被告周XX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
被告周某某未作答辩。
经质证认证,被告周XX确认原告提供的欠条、清偿欠款协议书、周某某的房产证等证据的内容真实,字迹为其书写。但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所为。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下列事实:被告周XX在与原告经营珠宝玉器生意过程中欠下原告人民币(略)元,周XX于2002年2月1日立下欠条予以确认,并于同日出具《清偿欠款协议书》订立还款计划,周某某提交房产证对该笔欠款不能清偿时作担保,但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本院认为:被告周XX欠原告白某的款项,有被告周XX立下的欠条及清偿欠款协议书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周某某以自有的房产作抵押,为本案债务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依法未生效。对此,双方均有过错,担保人周某某对周XX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份在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请求判令周某某对周X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周XX称其欠条和清偿欠款协议书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但未能举证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白某给付欠款(略)元及利息(从2002年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逾期给付,则按上述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周某某对周XX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816元,由被告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许暖安
代理审判员陈治艳
代理审判员刘建红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庆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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