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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2-07-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穗中法刑初字第00048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2)穗中法刑初字第(略)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和平县,文化程度初中,住(略)。因本案于2001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羁押日),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郭峰、彭周,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起一诉[200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严世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郭峰、彭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白云区X镇X巷X号201房内,与妻子黄某兰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被告人徐某某因黄某兰要求离婚而感到绝望,产生杀人念头,用手卡住被害人颈部至被害人窒息死亡,后将尸体丢弃于公厕内。当天上午7时30分,被告人徐某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时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徐某某在犯罪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判处。

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某是在被害人黄某兰要求离婚感到绝望,并无法忍受被害人的恶言刺激的情况下,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主观恶性不大,且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黄某兰于1989年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儿子。被告人徐某某在白云区X镇的省地质公司做钻探工作,被害人黄某兰在江高镇做杂工,两人租住在本市白云区X镇X巷X号201房。因被告人徐某某有赌博的陋习,两人为此经常吵架,黄某兰曾提出离婚,但徐某某不肯,夫妻关系一直不好。2001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租住处又与被害人黄某兰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被告人徐某某因黄某兰要求离婚而感到绝望,产生杀人念头,即用手卡住被害人黄某兰颈部,直至被害人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某兰是被他人扼颈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后将尸体用被套包住,丢弃于出租屋附近一废弃的公厕内。当天上午7时30分,被告人徐某某到白云区X镇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交待杀害黄某兰的犯罪经过。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朱某某证实:2001年11月6日早上7时左右,徐某某打电话给我,说因他妻子埋怨他赌钱,骂了他,感到做人没有意思,就把妻子杀了,丢在厕所里。徐某某经常赌钱,每次输了钱回家,他妻子都大吵大闹,所以夫妻关系不好。

2、证人黄某甲证实:2001年11月日晚上11时,我姑姐黄某兰回到江高镇X巷X号201房的出租屋,徐某某正在看书,黄某兰冲完凉后就跟徐某某说要下一楼和我睡,但徐某某不肯,两人就吵起来,吵架的内容是徐某某赌博的问题,徐某某就叫我先下去一楼睡觉。到6日早上我上二楼,就没有见到徐某某和黄某兰,后听说我们出租屋附近的厕所里发现一具女尸,经我辨认就是我姑姐黄某兰。徐某某和黄某兰经常因徐某博的事情吵架,黄某兰几年前就提出离婚,但徐某某不肯。

3、证人黄某乙证实:2001年11月6日早上10时,我到江高镇X巷X号201房找姑姐黄某兰,徐某某和黄某兰均不在家,发现房间的台上有一页徐某某写的遗书,内容是“我的死不关任何人的事,我不后悔,对不起孩子、父母、兄弟和关怀我的朋友”等,后在出租屋附近的厕所里发现的尸体是黄某兰。黄某兰经常因徐某某赌博的事情与徐某架,夫妻关系不好。

4、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一位于江高镇X巷X号201房内,发现桌上有一笔记本,内有一页写着遗书;现场二位于松岗街X路边公厕的女厕内,尸体被一张棉被单包扎着,打开被单,里面是一具女尸。

5、被告人徐某某辨认在江高镇X巷X号201房内提取一笔记本,内有一页写着的遗书,是其杀人前所写。

6、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书证实:黄某兰是被他人扼颈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7、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因我有赌博的陋习,与妻子黄某兰为此经常吵架,黄某兰曾提出离婚,但我坚决反对,夫妻感情一直不好。2001年11月6日凌晨零时许,我提出与妻子黄某兰过性生活,她不但不肯,反而和我吵闹,讲了很多恶毒的话,要求离婚,使得我无法忍受,感到生活绝望的情况下,我想到将她杀死,然后自己服毒自杀的念头,就在一笔记本上写了遗书,后见黄某兰已睡在床上,就拉开她盖着的被子,用手打她的脸和手,黄某兰说“你打死我啦,反正明天就永远离开你。”我就用右手抓住她的头发,左手用力卡住她的颈部,直至她双脚蹬直已没有呼吸时,我才松手。我杀死她的时间大约是凌晨2时许。确认她已死亡后,我将尸体用被套包住,丢弃于出租屋附近30多米外的一间废弃的公厕内。我因找不到毒药,没有自杀成功,就睡到6时许,醒来后打了一个电话给朋友朱某某,告诉他我杀了妻子黄某兰,后我自己步行到江高镇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交待杀害黄某兰的经过。

上述各项证据均在法庭审理阶段经控辩双方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因家庭矛盾激化而产生杀人念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杀人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判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某是因家庭矛盾引起杀人,且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何伙荣

代理审判员何剑平

代理审判员张燕宁

二○○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王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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