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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真受贿、贪污案

时间:2003-11-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35

李真,男,41岁,山西省大同市人,汉族,大专学历,捕前系河北省国税局局长、党组书记。2000年3月30日,因涉嫌受贿犯罪,经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许可,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河北省公安厅对其依法执行逮捕。

李真涉嫌受贿、贪污一案,由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依法移交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2年5月27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李真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一)1995年10月至1998年12月,被告人李真在任河北省委办公厅副主任和河北省国税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先后4次收受请托人北京市三威电子有限公司经理王倩倩(另案处理)人民币305万元。

1、1995年10月,被告人李真在任省委办公厅副主任期间,应王倩倩请托,通过唐山市有关领导介绍,将唐山市百货大楼X万元的装修工程交给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公司承建。工程完工后,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公司项目经理吴某通过王倩倩将人民币15万元送给李真。1996年下半年,被告人李真通过妻子杨莉莉将此款存入新加坡银行。

2、1996年8、9月份,被告人李真任河北省国税局副局长期间,应王倩倩请托,将河北省国税局北戴河培训中心工程交给王倩倩联系施工单位,两人商定按工程造价的6%提取好处费,各得一半。王倩倩随即联系了海南振海公司。在李真的授意下,河北省国税局与海南振海公司于1996年11月16日正式签订了人民币350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996年12月,王倩倩按事先商定从海南振海公司提取中介费人民币170万元,送给李真人民币75万元。被告人李真于1999年初,将此款存入香港渣打银行。

3、1997年9、10月份,被告人李真任河北省国税局局长期间,应王倩倩请托,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承德培训中心工程以议标形式交给海南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双方于1998年5月18日正式签订了人民币300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王倩倩按工程预算的5%从海南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提取中介费人民币150万元,送给李真140万元;另外,王倩倩又将河北省国税局北戴河培训中心工程追加人民币1000万元投资的中介费30万元,也从承德培训中心项目中提取,送给李真,共计人民币170万元。被告人李真于1999年初,将此款存入香港渣打银行。

4、1998年12月,被告人李真任河北省国税局局长期间,应王倩倩请托,在其直接过问下,衡水市国税局将培训中心人民币1500万元的工程交给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承建。王倩倩于1999年1月送给李真人民币45万元。被告人李真于1999年初,将此款存入香港渣打银行。

(二)1994年初至1996年初,被告人李真任河北省省委办公厅秘书、河北省国税局副局长期间,先后2次收受请托人解放军某部军官秦天(另案处理)人民币150万元。

1、1994年初,被告人李真任河北省委办公厅秘书期间,秦天找到李真,提出其内弟魏杰(广西北海天都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为争取开发南宁市民族大道延长线的工程,急需人民币1500万元保证金,请李真帮忙筹集。李真通过河北省企业投资公司经理张铁梦为天都公司借款172万美元。1994年3月26日,魏杰按秦天的要求汇入李真提供的北京市三威电子有限公司账户人民币50万元,作为对李真帮助借款的酬谢。被告人李真于1999年初,将此款存入香港渣打银行。

2、1996年初,被告人李真任河北省国税局副局长期间,应秦天、曾宪生(解放军某部军官)请托,将河北省税务系统1800万元的税务数据采集器项目交给深圳桑利通电子有限公司。项目完工后,该公司经理刘振奇为赞助秦天拍电视剧和感谢李真帮忙,于1997年1月15日、30日先后汇入秦天指定的天津市开发区新天地开发有限公司账户人民币136.5万元和63万元。1997年下半年,李真用其中100万元从北京市华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公寓住房一套。

(三)1994年7月至2000年2月,被告人李真任河北省委秘书、河北省国税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先后4次接受请托人石家庄市市长张二辰(另案处理)人民币3.6万元、购物卡2000元、港币1万元。并应张二辰请求为其担任石家庄市市长提供帮助。

l、1994年7、8月份的一天,张二辰在河北省委X号楼传达室分送给李真港币1万元,被告人李真于1999年初,将此款存入香港渣打银行。

2、1997年春节前的一天,张二辰去李真家,以李真母亲身体不好为由,送给李真人民币1万元。

3、1998年底的一天晚上,张二辰在河北省国税局李真的办公室,送给李真人民币2万元。

4、2000年2月的一天晚上,张二辰与李真父子一起吃饭时,以给其子压岁钱为由,送给李真人民币6000元和2000元人民币购物卡。

(四)1994年12月,被告人李真任河北省省委办公厅副主任期间,张家口市烟厂厂长李国庭(另案处理)为了感谢李真帮助自己缓和与有关领导之间的关系并取得信任,在石家庄市白楼宾馆以资助李真之妻杨莉莉出国留学为由,送给李真美金5万元,被告人李真于1999年初,将此款存入香港渣打银行。

(五)1994年初至1998年下半年,被告人李真任河北省省委办公厅秘书、副主任、河北省国税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应河北省政府驻京办事处主任王福友(另案处理)、商品部承包经理赵伟(另案处理)请托,通过张家口市烟厂厂长李国庭为赵伟批紧俏香烟批条,赵伟用这些批条,进行非法倒卖,从中牟利。为了感谢李真帮忙,赵伟自1994年至1998年先后送给李真人民币60余万元。被告人李真将此款存入香港渣打银行。2000年初,李国庭案发后,李真害怕其罪行败露,在其家中与赵伟、王福友订立攻守同盟,后被告人李真通过程幕阳退还赵伟人民币22万元。

(六)1994年初,被告人李真任河北省省委办公厅秘书期间,让秦皇岛市中兴电子有限公司经理张铁桥(另案处理)为自己办理一张信用卡,供他个人消费使用,并提供给张铁桥以韩叙为名的假身份证一张。1994年3月7日,张铁桥以中兴电子公司总经理助理韩叙的名字,在中国银行秦皇岛市开发区支行办理长城信用卡一张,交给李真供其使用。截止1999年初,李真共用此卡消费人民币(略)元。1999年8月,被告人李真在得知纪律检查机关调查他问题时,为防止事情败露,退给张铁桥人民币10万元。

(七)1994年,被告人李真任河北省省委办公厅秘书期间,高某店电力局局长孙长春(另案处理),通过河北省人民医院医务处主任李建国介绍,结识了李真。李真找到保定地委有关领导,要求对孙提拔使用。

1997年1月31日,被告人李真与妻子杨莉莉在北京市赛将购物中心购买一把日产按摩椅,价值人民币(略)元,孙长春为其付款,随后,孙长春带人将按摩椅送到石家庄市李真家中。

(八)1995年初至1996年底,被告人李真任河北省省委办公厅副主任、河北省国税局副局长期间,应河北大野集团总裁卢鹰(另案处理)请托,通过河北省农业银行为卢鹰贷款1500万元,通过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为卢鹰贷款1000万元。

1995年4月份,卢鹰以韩叙的化名为某真办理长城信用卡一张,供李真消费。被告人李真共消费人民币(略).55元。

1996年2月13日晚,卢鹰以过年买东西为由,送给被告人李真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李真收受后将此款交给其情妇李军为其保存。

(九)1996年4、5月份,被告人李真任河北省国税局副局长期间,应石家庄市半边天保健品公司经理刘建忠(另案处理)和港商程幕阳的请托,为其筹建百贝佳BOD中草药牙膏项目解决资金,在被告人李真的协调下,石家庄市合作银行于1996年11月25日,为半边天保健品公司贷款1500万元,石家庄市工商银行于1996年12月21日,给半边天保健品公司贷款1000万元。1997年初,刘建忠得知李真准备去美国考察,为了表示感谢,送给被告人李真美金2700元。

(十)1996年6月,被告人李真任河北省国税局副局长期间,河北省政府驻沈阳办事处主任许建恩(另案处理)通过李真调入河北省国税局,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997年11月调任承德市国税局局长。1998年上半年,李真来承德检查工作,许建思在乾阳宾馆送给被告人李真美金2000元。1999年6月,许建思跟随河北省税务系统考察团去西欧考察,在德国科隆市,许建思送给被告人李真美金2000元。2000年春节期间,许建思以给其子压岁钱为由,送给被告人李真人民币1万元。

(十一)1998年4、5月份,被告人李真任河北省国税局局长期间,应香港力龙公司董事长吴庆五(另案处理)请托,给石家庄市国税局局长许某、主管工程的副局长王某打电话,要求他们让南京市第二建筑公司参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标。石家庄市国税局按照李真的授意重新修改了招标方案,让南京市第二建筑公司参加投标并中标。1998年6月25日,石家庄市国税局与南京市第二建筑公司正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998年11月初,吴庆五送给李真美金5万元,被告人李真于1999年初,将此款存入香港渣打银行。

(十二)1998年,被告人李真任河北省国税局局长期间,与情妇李军(另案处理)合谋,将廊坊市国税局培训中心人民币3000万元的工程项目交给河北省第三建筑公司第十公司承建。由李军找到该公司经理高某华,商定按5%提取中介费,高某华表示同意后,李真给廊坊市国税局局长梁传刚打电话,提出让河北省第三建筑公司承建廊坊市培训中心这个工程。廊坊市国税局按照被告人李真的授意,保证了河北省第三建筑公司第十公司在招标中顺利中标。1999年7月26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999年4月被告人李真急于将国内赃款全部转移到香港,告诉李军向高某华索要中介费人民币50万元,并允诺保证高某华公司中标。李军与高某华联系后,让其外甥女杜娟从高某华办公室取回人民币50万元,后李军将此款送到北京市西什库被告人李真的住处,交给李真。被告人李真将此款存入香港渣打银行。

(十三)1998年底,被告人李真任河北省国税局局长期间,应温州市杰恒有限公司经理苏尚杰的请托,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1999年税务登记证制作业务交给苏尚杰,双方于1999年6月4日签订了人民币830.594万元的税务登记证制作会同。签订合同后,被告人李真以兑换美元为名,向苏尚杰索要美金5000元。1999年底,被告人李真又以兑换美元为名,向苏尚杰索要美金4000元。

(十四)1999年6月,被告人李真任河北省国税局局长期间,去欧洲考察,北京市科信实业公司经理李培科到首都机场为李真送行时,以零花钱为由送给李真美金5000元。李真回国后,应李培科的请托,给邢台市国税局局长李兆昌打招呼,邢台市国税局将培训中心工程项目交给李培科联系的江苏省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建。1999年10、11月份,被告人李真以急用钱为由,让李培科为其准备美金4万元,李培科准备好后,通过李军送给了被告人李真。

(十五)1993年10月份,被告人李真任河北省省委办公厅秘书期间,东方租赁公司河北办事处主任张铁梦(另案处理)因涉嫌挪用公款被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李真与吴庆五为张铁梦多方活动。张铁梦挪用公款案被撤销后,被告人李真向张铁梦索要凌志400型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2万元。1995年8月份,李真将此车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河北大野集团总裁卢鹰。1996年8、9月份,被告人李真通过妻子杨莉莉将此款存入新加坡银行。

1995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真与杨莉莉去看时任河北省企业投资公司经理张铁梦的新住宅时,张铁梦以资助杨莉莉去新加坡留学为由,送给李真美金1万元,被告人李真将此款交给杨莉莉带到新加坡。

1998年上半年的一天,时任河北省企业投资公司经理张铁梦找李真办事,李真提出让张铁梦兑换10万元美金。后张铁梦将兑换的10万元美金送到李真家中,被告人李真只付给张铁梦人民币60万元,按当时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少付人民币22.78万元。

二、贪污罪

(一)被告人李真与张铁梦、吴庆五相互勾结,共同贪污河北省企业投资公司人民币2000万元。

1992年8月份,被告人李真在任河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期间,得知省财政厅有500万美元的外汇额度的消息后,告知东方租赁公司河北办事处(以下简称东租冀办)主任张铁梦,张告诉李真,外汇额度能赚钱,你一定要争取过来。李真随即与张家口烟厂厂长李国庭联系,让李国庭写报告申请这500万美元外汇额度。1992年9月5日,李国庭给省政府写出了申请外汇额度的报告并获得批准。李真带张铁梦找到原河北省财政厅副厅长阎存增(另案处理)说,东租冀办是张家口烟厂的代理商,让阎将500万外汇额度交给张铁梦办理。

1992年9月18日,张铁梦以东租冀办的名义,给省政府写报告,申请6000万元人民币贷款,解决换汇资金。被告人李真直接将报告呈送省政府领导批准后,李真又给河北省人民银行行长许国峰打电话,要求尽快办理。许国峰将此报告批给河北省证券公司,同年11月11日,河北省证券公司以张家口烟厂融资的形式将5000万元人民币汇入东租冀办的银行帐户。

1992年10月5日,东租冀办用1378.5万元人民币从省财政厅调汇250万美元;同年12月21日,又用1616.15万元人民币调汇250万美元。通过两笔调汇,东租冀办比照市场调剂牌价共获利人民币近2000万元。

1992年初,吴庆五推荐被告人李真接替自己秘书职务。为了表示感激之情,同年9月,被告人李真告诉吴庆五,我帮助张铁梦搞到500万美元外汇额度,从中能挣人民币2000万元,帮了张铁梦大忙,你下海后有什么需要,我一定让他支持你。同年10月26日,吴庆五通过张铁梦从东租冀办为海南世道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高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1993年1月28日,吴庆五又从东租冀办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自己下海经商。

1993年5、6月份,被告人李真多次找张铁梦、吴庆五商量如何处置500万美元外汇额度所获利的2000万元人民币,并提出他们三人把挣的钱平均分配的方案,张铁梦、吴庆五均表示同意。同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真与吴庆五、张铁梦在北京市新大都饭店密谋,商量如何将此款付给李真、吴庆五,但未果。

1993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真与张铁梦、吴庆五多次商量,最后决定将海南世通房地产开发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转给吴庆五,并将吴庆五借的人民币1000万元,亦不再还给东租冀办,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由张铁梦负责平帐,以顶替500万美元外汇额度获利的2000万元人民币,张铁梦表示同意。为平帐,张铁梦提出由吴庆五付借款利息,后张铁梦按吴庆五的要求出具证明,让海南世通房地产开发公司将1000万元借款转给吴庆五。1993年12月20日、23日,海南世通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高某某分别将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和利息人民币180万元汇入吴庆五指定的银行帐户。吴庆五按张铁梦的要求,向东租冀办支付利息计人民币308万元。1994年东租冀办撤销,东租冀办的债权、债务和下属企业划归河北省企业投资公司,张铁梦任法人代表,张铁梦藏匿了东租冀办的帐目,隐瞒了吴庆五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的事实,致使2000万元人民币借款在河北省企业投资公司没有记帐。事后,张铁梦告诉被告人李真,东租冀办的帐目已平,借款合同已销毁。

吴庆五将该2000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投资经商,并先后分给被告人李真15万美元、10万元人民币、位于北京市低压电器厂宿舍楼的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51.671万元。

1998年下半年,李国庭案发后,吴庆五给张铁梦打电话商量对策,张铁梦说,这2000万元从帐上查不出来了,但通过查银行的凭据,肯定能查出来,二人又商量补办吴庆五借款1000万元合同。吴庆五找张铁梦的妻子杨秀荣要来东租冀办的空白合同纸,因为怕查出而没有补合同。之后,被告人李真还与吴庆五、高某某等人商量对策,订立攻守同盟。

(二)被告人李真伙同张铁梦、吴庆五共同贪污河北省企业投资公司股值46.47万爱尔兰镑,112.5万美元股权。

1992年12月,经省政府批准,河北省东租冀办(1994年划归河北省企业投资公司、全民企业)出资250万美元,以秦皇岛市华美磁电有限公司(未注入资金)的名义,用其中92.95万爱尔兰镑购买了爱尔兰大西洋磁性材料公司,更名尼瓦利斯公司,剩余作为流动资金投入该企业。该公司名义股100万,按两股发行,每股1爱尔兰镑(1股爱尔兰镑实际代表50%股份份额),由两名股东各持一股。经研究决定,由经理张铁梦和秦皇岛市华美磁电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长海,以个人名义代表国家持有股份,出任两股东。

1992年8月31日,经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批准,河北省中兴技科开发总公司在秦皇岛设立分支机构——河北省中兴渤海实业开发总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为了利用国家给予中外合资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等优惠政策,同年11月16日,张铁梦以美国大唐工业公司河北办事处的名义(美国大唐工业公司并未出资)与中兴渤海实业开发总公司合资,筹建秦皇岛市中兴电子有限公司,由东租冀办出资250万美元,作为双方的注册资金。其中,中兴渤海实业开发总公司占55%股份,股值137.5万美元,美国大唐工业公司45%股份,股值112.5万美元(大唐工业公司实际并未出资)。时任河北省企业投资公司法人代表的张铁梦以美国大唐工业公司河北办事处主任和中兴技科开发总公司总经理的双重身份任中兴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1993年10月,被告人李真与吴庆五、张铁梦共同商议占有尼瓦利斯公司和中兴电子有限公司的股份,每人各占25%,并转到吴庆五的香港力龙公司,由吴庆五代表三人共同持有这些股份。1994年1月份,吴庆五与张铁梦去爱尔兰,在都柏林的一家会计事务所办理了转让股份的手续,将张铁梦所持有的尼瓦利斯公司50%的股权即46.47万爱尔兰镑转给吴庆五,并到爱尔兰公司注册署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随即向公司全体员工宣布吴庆五为公司董事长。

1994年3月2日,经张铁梦策划,由张铁梦代表甲方——河北省中兴渤海实业开发总公司,乙方——美国大唐工业公司,吴庆五代表丙方——香港力龙公司,三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是,将甲、乙双方在秦皇岛市中兴电子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和股东的所有权益无偿转让给丙方——香港力龙公司,但没有获得河北省外经委批准。后张铁梦又改为将秦皇岛中兴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之一美国大唐工业公司名义上的45%股份,即112.5万美元,全部转到香港力龙公司。在张铁梦的授意下,伪造了秦皇岛市中兴电子有限公司第三届第二次董事会决议,修改了股份转让协议、企业章程、合同。由吴庆五任董事长、张铁桥任副董事长。1994年12月6日,此项转让股权协议得到秦皇岛市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报送该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海关等部门备案,并由秦皇岛市工商局办理了企业股东变更登记及相关手续。

至此,被告人李真伙同张铁梦、吴庆五内外勾结,利用张铁梦的职务之便,将河北省企业投资公司在爱尔兰购买的尼瓦利斯公司50%的股权,股值46.47万爱尔兰镑和秦皇岛市中兴电子有限公司45%的股权,股值112.5万美元非法占有。

1995年4、5月份,被告人李真和吴庆五多次向张铁梦要求尼瓦利斯公司分红,张铁梦将尼瓦利斯公司的30万美元以货款形式汇入香港力龙公司。吴庆五按照李真的要求,将其中李真分得的10万美元汇入李真之妻杨莉莉在新加坡的银行帐户。吴庆五分得20万美元。

2000年1月份,被告人李真将存在香港渣打银行72.37万美元、131.56万港币转移到港商程幕阳名下,致使赃款无法追回。被告人李真转移到新加坡的赃款41.6万美元已追缴。

被告人李真案发后,在侦查期间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秘书、副主任,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676.66万元、美元16.57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14.8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真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所犯罪行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情节特别严重,虽然其主动坦白了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真与吴庆五、张铁梦相勾结,利用张铁梦受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东租冀办人民币1872万元、中兴电子公司价值人民币571.6万元的股份、尼瓦利斯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23.83万元的股份,共计人民币2967.43万元,李真从中分得25万美元、10万元人民币和价值人民币51.67万元住房一套,共计人民币270.9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李真对贪污犯罪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贪污犯罪可从轻处罚。

2002年8月3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真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被告人李真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某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某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真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百条第二款和《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于2003年10月6日,裁定驳回李真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3年11月10日,最高某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裁定:核准河北省高某人民法院(2002)冀刑二终字第X号维持一审对被告人李真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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