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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烩兑,洛阳市政府法制服务中心第三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出庭诉讼、调解、提起上诉等。

被告王某某,男,成年,汉族。

被告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红军,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1日诉入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年12月14日,洛龙区人民法院以合同债务人王某某住所地为宜阳县为由,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审理。2009年12月3日,依法向王某某、阎某某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2010年1月7日,被告阎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经本院审查作出(2010)宜民二初字第44-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阎某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阎某某不服该裁定,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撤回上诉。2010年3月3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烩兑、被告阎某某委托代理人刘红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月5日、1月6日被告王某某两次向原告借款x元,并约定每月还款6000元。被告王某某在偿还x元后不再和原告联系,也不再偿还借款。第二被告阎某某在2009年1月5日的借据上对x元借款以自己房产作抵押担保。故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x元,被告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李某某向法庭提交了借据两张及阎某某所在村委证明一份。阎某某对两份借据真实性无异议,对村委证明认为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并非阎某某一人所有,抵押无效。

被告王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

被告阎某某辩称,原告2009年1月5日借给被告王某某的x元,答辩人以房产作抵押,但该抵押属无效抵押,答辩人不应承担责任。2009年1月6日原告李某某借给王某某的x元,阎某某未对该笔借款担保,故应驳回原告李某某对阎某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阎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王某某与被告阎某某亦系朋友关系。2009年1月,被告王某某因需偿还购车贷款事宜向原告李某某借款。2009年1月5日原告李某某借给被告王某某20万元,期限为一年,被告王某某以自己所有的豫x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作为该借款的抵押,同时被告阎某某以洛龙区X路X号龙祥东区X栋X门X号房产作为该20万元借款的抵押担保。阎某某所在村委古城乡X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该房屋所有权人归被告阎某某,户主系阎某某父亲。该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双方也没有到房产登记部门进行房产抵押登记。2009年1月16日,原告李某某借给被告王某某x元,仍以豫x号车作为抵押担保,并约定每月还款6000元,至2009年12月底还清。被告王某某在偿还x元后拒绝还款,原、被告酿成纠纷,原告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x元,并请求被告阎某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借原告李某某x元,偿还x元,下欠x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王某某应偿还下欠借款的民事责任。若被告王某某不能偿还借款,被告王某某应从豫x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变卖后的款项中偿还原告李某某的借款。被告阎某某为王某某借款20万元以房产抵押担保,因该房产无房产所有权证,村委证明不能确定该房产的性质及该房产所有权人及共有人相关情况,故该担保无效,被告阎某某的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原告李某某在明知该房产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仍同意以该房产抵押并为王某某提供贷款20万元,存在一定过错,该对该抵押担保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阎某某以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为王某某的借款进行担保,导致原告李某某借款20万元给被告王某某,亦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与该过错相对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李某某x元。

二、若被告王某某不能偿还上述款项时,从豫x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变卖后的款项中予以偿还。

三、被告阎某某在20万元借款担保的50%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以上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

被告若不按上述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晚霞

审判员蔡某章

审判员吕进才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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