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3月10日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现在家。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监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犯罪,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秋季被告人李某甲伙

同李某亮、李某丙、王某军(三人均已判刑)、李某礼、李某荣(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先后两次到兰考县 X阳镇X村西地“春30”油井上盗窃原油1.6吨,价值3996.36元。销赃后分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秋季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亮、李某丙、王某军、李某礼、李某荣(均已判刑)等人预谋后先后两次到兰考县 X阳镇X村西地“春30”油井上盗窃原油1.6吨,价值3996.36元。销赃后分肥。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0年3月10日到兰考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又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于2010年4月19日主动向本院退出赃款39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06年秋季其同王某军、李某亮、李某景、李某礼、李某亮、李某丙等十人,俺们一伙就从坑里往编织袋里装原油,装有十二、三袋,装好后就拉走了,谷营的一个买油人就拉走了的情况;2、同案犯李某丙的供述证明,2006年我参与偷过两次原油,都是跟俺村的一块偷的,我们总共十个人,有我、李某亮、李某亮、王某某、李某理、李某胜、李某甲、王某军、谢民;3、同案犯李某亮的供述证明,2006年下半年我们村十个人有李某丙、李某亮、王某某、李某理、李某荣、李某甲、王某军、谢民两次去油井上偷原油的情况;4、同案犯王某军的供述证明,跟俺村的李某亮、李某丙、王某某、李某甲等人去油田春X号井上偷过原油的情况;5、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其在06年9月份收购李某亮等人盗窃的原油的情况;6、证人证言:证人张××证言证明2006年秋季被盗两次原油,但没有上报的情况;证人高××证言证明2007年10月份被盗一次,听说2006年秋季被盗两次的情况;7、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008)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李某亮、李某丙、王某军、李某乙被判处刑罚的情况、退赃票据;8、鉴定结论:兰考县价格鉴定中心兰价鉴字(2008)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国家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赃,属有悔罪表现,对其亦可酌定从轻处罚。对所退赃款应予以收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二、对被告人李某甲所退赃款3996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金亮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素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李某 盗窃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