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甘某甲与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人民政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1-09-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珠香民初字第3188号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珠香民初字第X号

原告: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法定代理人: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广东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X镇人民政府。地址:珠海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南屏镇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南屏镇法律服务所所长。

原告甘某甲诉被告珠海市香洲区X镇人民政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某甲的法定代表人甘某乙、朱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睿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叶某、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4月15日,原告由父母携带,与近亲属一行十几人前往南屏镇怀亲楼拜祭祖先。约中午时分,因怀亲楼内烟雾呛人,原告亲属带原告与几个孩子在怀亲楼前用于倾倒香灰池旁边玩耍。由于灰池围栏较低,原告不慎摔进池中,被池中未燃尽的香灰烧伤。后被送至医院救治。原告右手手臂经医治后仍留有多处增生性瘢痕,经法医评定为十级伤残,且伤愈半年后需施行植皮整容手术。原告父母已双双失业,此事故的发生,给原告及家人造成相当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经调查,怀亲楼及楼前灰池是由被告投资建造和管理。该灰池是供怀亲楼工作人员作倾倒香灰用途。灰池处于公共场所,池中未燃尽的香灰具有危险性,而灰池附近并没有危险警示标志。因此,被告作为该灰池的管理人,对于原告被池中香灰烧伤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人民币3984.4元、港币1414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人民币15,035.52元、后续治疗费人民币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00元、伤残评定费人民币200元、交通费人民币140元和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20,000元。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珠海市人民医院的疾病证明书二份,证明有药品需外购和原告需要进行整容;2.法医鉴定书一份,证明原告的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3.调查笔录二份,证明原告是在怀亲楼前的灰池内被烧伤;4.医疗费收据二十四张,证明原告受伤后花费的医疗费用;5.伤残评定收据一张,证明伤残评定费人民币200元;6.原告父母的失业证明,证明原告受伤给家人带来的损失;7.珠海市湾仔医院的医疗费收据,证明原告受伤后曾到该医院进行治疗;8.现场照片,说明灰池的情况;9.原告舅舅购买怀亲楼骨灰阁位的收据,说明原告去怀亲楼的原因。

被告辩称:一、原告当天是与父母及亲属一起到出事地点的,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是第一法定监护人。但原告的监护人在清明期间人多香旺的情况下,为方便自己进怀亲楼内祭祖烧香,口头委托亲属李翠华等人照看孩子,因此,在监护人和委托监护人已经预测到可能发生危险并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导致原告损伤,完全是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职责,应负全部责任。二、被告在怀亲楼外面设置的香灰池,实际上是一个垃圾池,在远离休息亭的一块偏僻平地处,垃圾池四周的围栏高出地面92公分,成长方形,安全防范设施良好,附近设立有相关的永久性警告牌和标语,主要作为垃圾周转站使用,有时也倒入剩余某香灰。在此之前,从未发生此类事故。原告不听其监护人多次警告和劝阻,与监护人之一李翠华的孩子朱某豪故意爬上垃圾池的边缘去玩耍,结果两人相碰,自己掉进垃圾池的香灰中,发生意外事故。被告属无过错方,不应该负法律责任。三、原告在垃圾池边缘攀爬玩耍时不慎被香灰烧伤是不争的事实,但不可否认,原告的父母及亲属来怀亲楼烧纸焚香,同样制造并留下大堆的香灰,这些香灰倒进垃圾池内,同样会给原告及别人可能发生的伤害带来一定的隐患和危险。因此,直接造成香灰伤害人的主要责任人是前来祭祖烧纸焚香的香灰制造者。综上所述,被告在对香灰池安全采取了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原告的烧伤与被告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完全是因其法定监护人和委托监护人不到位造成的,自己应负全部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照片三张,证明垃圾池旁边有一个警告牌;2.对朱某某的调查笔录,证明她当时委托亲戚照管原告;3.对朱某琪的调查笔录,证明原告是自己到垃圾池玩耍。

经审理查明:原告甘某甲(X年X月X日出生)于2001年4月15日由其父母携带到珠海市香洲区X镇怀亲楼拜祭祖先。当日中午,因怀亲楼内烟雾呛人,原告的母亲委托其亲属将原告带到怀亲楼外休息。在休息期间,原告自行爬上怀亲楼外的垃圾池上玩耍,不慎跌入池中,其脸部和右上肢被池内未燃尽的香灰和纸灰烧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珠海市湾仔医院、珠海市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4天,医疗费为人民币3984.4元、港币1414元,其中经珠海市人民医院批准,原告在珠海市医药保健公司、澳门维康大药房等地购买立必伤停、必疗伤等药膏的费用为人民币2770元、港币1414元。此外,珠海市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证明:原告需于愈后半年瘢痕稳定后行瘢痕切除整形手术,治疗费用约6000至7000元。2001年7月18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结论为十级伤残,评定费为人民币200元。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主张送原告到医院治疗及其亲属到医院照料原告的交通费为人民币140元,有车票为证。

另查明:上述怀亲楼及楼前的垃圾池由被告建造和管理。该垃圾池呈梯形状,最高处距地面约90厘米,主要用做存放香灰、纸灰和其他垃圾。事故发生时,垃圾池内有未燃尽的香灰、纸灰。庭审中,被告提交了证人朱某某(原告的母亲)、朱某琪(14岁)的证言,证明:事发前,原告的母亲委托亲属看管原告,受委托的亲属曾叫原告不要到垃圾池边玩耍,但原告不听劝告,结果不慎跌入垃圾池被香灰烧伤。

本院认为:原告的父母及受委托的亲属明知原告只是一名不足四岁的幼儿,不具有辨别危险的能力,却放任原告在有一定危险性的垃圾池上玩耍,以至原告跌进垃圾池里被纸灰、香灰烧伤,未能尽到妥善监管的监护义务,是造成原告损害的主要原因,原告的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在怀亲楼前设置垃圾池作倾倒香灰、纸灰等垃圾使用,虽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被告明知垃圾池内可能有未燃尽的香灰、纸灰,对公众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却没有采取妥善的防范措施,也未能尽到注意管理的义务,有一定的过错,因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提供的证人朱某琪,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能力,其证言与其他证人的证言互相印证,因此,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原告被烧伤后造成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人民币3984.4元、港币1414元。因原告在医院外购买治疗烧伤的药物已经主治医院批准,故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全部予以认定。2.后续治疗费,根据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证明原告尚需继续治疗,费用为人民币7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共住院4天,按每天人民币50元计算,合计人民币200元。4.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原告的损伤致残程度为十级,参照《广东省二○○○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为人民币15,035.52元。5.交通费,凭据计算为人民币140元。6.伤残评定费人民币200元。上述六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6,559.92元、港币1414元,由被告负担30%即人民币7967.98元、港币424.2元,其余某70%由原告自行负担。考虑到原告只是一名幼儿,被烧伤致残后,无论是身体还是精神上都受到较大的痛苦,对其将来也有一定的影响,故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甘某甲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评定费,合计人民币7967.98元、港币424.2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甘某甲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60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31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预付,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在付款时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新强

审判员冯丽萍

代理审判员周飞跃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冯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